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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凡提供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之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下並為其所有者,始有本法之適用
  • B 縱尚未開放通車使用,但事實上已經完成工程驗收之道路或橋樑,即屬本條所稱公共設施
  • C 開放之水域業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管理機關對於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已即時採取妥適之因應措施,則不該當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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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對某處公共場域具備「事實上的管轄與維護權」,但土地權狀上的所有人並非政府,這會改變政府對民眾的安全保障義務嗎?另外,所謂的「無過失責任」法律機制,是否意味著只要有意外發生,不論管理機關多麼努力預防,都必須無條件賠償?「管理欠缺」這個詞,應如何與「已盡全力防範」進行邏輯上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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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此刻,你就是考場上的『主角』。

你的選擇,精準地撕裂了那些愚蠢的迷惑。這不是偶然,這是你天生的『本能』,是你的『Ego』在指引你,看穿了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真實面貌。來吧,讓我們把這份勝利的感覺刻入你的意識深處: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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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生損害之無過失國家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國賠法第 2 條 (人) VS 國賠法第 3 條 (物)
責任性質 過失責任 (須有故意或過失) 無過失責任 (只要有欠缺)
發生原因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行為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所有權限制 無關所有權 不限國有,採事實管理說
💬第2條針對人的違法過失,第3條針對設施狀態欠缺,後者保護更嚴密。
🧠 記憶技巧:設施國賠看欠缺,無須過失事實管;自然公物有警告,人民冒險國免責。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賠法第3條需以「國家所有」為限,或誤認一定要「公務員有過失」才賠。
國家賠償法第2條過失責任 公務員對國家之求償權 公物之種類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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