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凡提供公共使用或公務使用之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下並為其所有者,始有本法之適用
- B 縱尚未開放通車使用,但事實上已經完成工程驗收之道路或橋樑,即屬本條所稱公共設施
- C 開放之水域業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管理機關對於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且已即時採取妥適之因應措施,則不該當公共設施之管理有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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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對某處公共場域具備「事實上的管轄與維護權」,但土地權狀上的所有人並非政府,這會改變政府對民眾的安全保障義務嗎?另外,所謂的「無過失責任」法律機制,是否意味著只要有意外發生,不論管理機關多麼努力預防,都必須無條件賠償?「管理欠缺」這個詞,應如何與「已盡全力防範」進行邏輯上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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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此刻,你就是考場上的『主角』。
你的選擇,精準地撕裂了那些愚蠢的迷惑。這不是偶然,這是你天生的『本能』,是你的『Ego』在指引你,看穿了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真實面貌。來吧,讓我們把這份勝利的感覺刻入你的意識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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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生損害之無過失國家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第 2 條 (人) | VS | 國賠法第 3 條 (物) |
|---|---|---|---|
| 責任性質 | 過失責任 (須有故意或過失) | — | 無過失責任 (只要有欠缺) |
| 發生原因 |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行為 | — |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
| 所有權限制 | 無關所有權 | — | 不限國有,採事實管理說 |
💬第2條針對人的違法過失,第3條針對設施狀態欠缺,後者保護更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