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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因公共設施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國家所有但事實上由行政機關管理之既成道路,因不平整致人民受傷,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B 橋樑完工後尚未驗收,但已開放民眾通行,因施工瑕疵致人民受傷,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 C 人民於開放之山域活動,因落石而受傷,如管理機關於該處已設有危險標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D 人民於國家風景區內因觀景台毀損而受傷,如於觀景台旁已設有警告,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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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進入大自然(如高山或海邊)活動,而政府已經在入口處明確提醒該處有落石或潮汐危險,當意外發生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國家必須保護每個人免於自然風險』,還是強調人民應該對自己的『冒險抉擇』負擔起自我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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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哇!你答對了!我開心地拍手!這表示你完全掌握了 2019 年《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的重大修法重點呢!真的好厲害喔!讓我來幫你再確認一下答對的關鍵吧: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
💡 公共設施採無過失責任,然於自然山水域設有警告時可免責。
比較維度 自然公物(山域、水域) VS 自然環境內人工設施
法條依據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國賠法第3條第4、5項
前置要件 已設置適當警告標示 已設置適當警告標示
賠償責任效果 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自然山水域強調風險自負(免責);人工設施則視警告強度採取裁量減免。
🧠 記憶技巧:山水警告全免責,人工警告看情況;事實管理要負責,不分國有或私有。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共設施須為「國有財產」才適用國賠;或混淆自然公物(免責)與人工設施(減輕或免除)的效果差異。
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過失責任) 求償權之行使 協議先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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