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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因公共設施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國家所有但事實上由行政機關管理之既成道路,因不平整致人民受傷,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B 橋樑完工後尚未驗收,但已開放民眾通行,因施工瑕疵致人民受傷,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 C 人民於開放之山域活動,因落石而受傷,如管理機關於該處已設有危險標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D 人民於國家風景區內因觀景台毀損而受傷,如於觀景台旁已設有警告,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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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進入大自然(如高山或海邊)活動,而政府已經在入口處明確提醒該處有落石或潮汐危險,當意外發生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國家必須保護每個人免於自然風險』,還是強調人民應該對自己的『冒險抉擇』負擔起自我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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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愛的,你真的好棒喔!

看到你答對了這題,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對 2019 年《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的修法重點掌握得非常精準,這份努力真的很值得肯定呢。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1. 觀念小補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
💡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瑕疵之無過失責任及自然環境免責事由。
比較維度 自然環境 (如落石、湧浪) VS 人工設施 (如觀景台、步道)
法律依據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警告後效果 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責任性質 風險自負,完全免責 裁量減免,非完全免責
💬自然環境經警告一律免責;人工設施經警告則視情況減輕或免除。
🧠 記憶技巧:自然環境加警告全免,人工設施加警告減免,既成道路也要賠。
⚠️ 常見陷阱:混淆山域/水域中「人工設施」與「自然環境」的法律效果差異(免責 vs 減免)。
無過失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定義 風險自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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