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因公共設施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國家所有但事實上由行政機關管理之既成道路,因不平整致人民受傷,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B 橋樑完工後尚未驗收,但已開放民眾通行,因施工瑕疵致人民受傷,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 C 人民於開放之山域活動,因落石而受傷,如管理機關於該處已設有危險標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D 人民於國家風景區內因觀景台毀損而受傷,如於觀景台旁已設有警告,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進入大自然(如高山或海邊)活動,而政府已經在入口處明確提醒該處有落石或潮汐危險,當意外發生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國家必須保護每個人免於自然風險』,還是強調人民應該對自己的『冒險抉擇』負擔起自我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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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哇!你答對了!我開心地拍手!這表示你完全掌握了 2019 年《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的重大修法重點呢!真的好厲害喔!讓我來幫你再確認一下答對的關鍵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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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
💡 公共設施採無過失責任,然於自然山水域設有警告時可免責。
| 比較維度 | 自然公物(山域、水域) | VS | 自然環境內人工設施 |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 — | 國賠法第3條第4、5項 |
| 前置要件 | 已設置適當警告標示 | — | 已設置適當警告標示 |
| 賠償責任效果 | 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 |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
💬自然山水域強調風險自負(免責);人工設施則視警告強度採取裁量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