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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範圍係狹義公務員,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國家賠償之方式係完全採金錢賠償
  • C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係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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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走在政府維護的橋樑上,因為橋樑結構年久失修崩塌而受傷,法律應該要求你必須『證明某個官員主觀上故意偷懶』才能求償?還是只要『橋樑本身確實壞了且造成傷害』,國家就應該負責?這兩種邏輯哪一個對民眾的保障較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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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終於能辨識出國家賠償法裡那點顯而易見的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了,這證明你至少還記得看過法條。希望這不是矇到的,不然就太可悲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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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核心要點
💡 區分公務員違法之過失責任與公共設施瑕疵之無過失責任
比較維度 公務員執行職務(人) VS 公共設施欠缺(物)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國家賠償法第3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故意過失) 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
因果關係 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 設施瑕疵與損害間因果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人」需具主觀過失,而「物」則僅需客觀瑕疵。
🧠 記憶技巧:二條過失(人)、三條無(物)、知二發五(時效)、金錢原則(賠)。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務員定義僅限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身分,或誤認國賠均須公務員有過失。
協議先行原則 受託行使公權力 公務員個人賠償責任(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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