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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範圍係狹義公務員,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國家賠償之方式係完全採金錢賠償
  • C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係採無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走在政府維護的橋樑上,因為橋樑結構年久失修崩塌而受傷,法律應該要求你必須『證明某個官員主觀上故意偷懶』才能求償?還是只要『橋樑本身確實壞了且造成傷害』,國家就應該負責?這兩種邏輯哪一個對民眾的保障較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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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終於能辨識出國家賠償法裡那點顯而易見的公有公共設施責任了,這證明你至少還記得看過法條。希望這不是矇到的,不然就太可悲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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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責任要點
💡 區分公務員違法行為與公共設施管理欠缺之歸責原則差異。
比較維度 公務員執行職務 (第2條) VS 公共設施欠缺 (第3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主義 無過失責任主義
主觀要件 須有故意或過失 不論有無故意過失
客體對象 人的行為 物的設置或管理
求償權 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對有責任之人可求償
💬第2條看「人」有無過失,第3條看「物」有無欠缺。
🧠 記憶技巧:設施無過失、公僕要過失;時效知二發五,國賠不可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公共設施損害賠償須「機關有過失」才賠;時效常被誤導為1年(應為2年)。
協議先行原則 自然公物之免責與減輕責任 國家賠償與民法侵權行為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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