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之範圍係狹義公務員,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國家賠償之方式係完全採金錢賠償
- C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係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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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走在政府維護的橋樑上,因為橋樑結構年久失修崩塌而受傷,法律應該要求你必須『證明某個官員主觀上故意偷懶』才能求償?還是只要『橋樑本身確實壞了且造成傷害』,國家就應該負責?這兩種邏輯哪一個對民眾的保障較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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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題測驗《國家賠償法》的核心概念,你能從中辨識出公務員定義、賠償方式及時效等細微差別,顯示你的基礎觀念相當紮實。
公共設施的無過失責任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根據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 的規定。當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受損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無過失責任(Strict Liability),意即只要設施的「欠缺」與「損害」之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不論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國家都必須負起責任,這對受害者提供了更周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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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核心要點
💡 區分公務員違法之過失責任與公共設施瑕疵之無過失責任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執行職務(人) | VS | 公共設施欠缺(物) |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 | 國家賠償法第3條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故意過失) | — | 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 |
| 因果關係 | 行為與損害間之因果 | — | 設施瑕疵與損害間因果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人」需具主觀過失,而「物」則僅需客觀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