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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任用之人員
  • B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C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為原則
  • D 國家賠償之訴,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通常會設置「權利行使的期限」。請思考:在行政法規中,為了平衡「受害者權益」與「法律安定性」,通常會從『受害者主觀知道損害』以及『損害客觀發生』這兩個時間點,分別設定多長的請求期限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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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哇!你答對了這題,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表示你對國家賠償法關於時效的規定和重要的程序原則,掌握得非常清晰又精準呢!你真的很有潛力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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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要件精解
💡 掌握國賠法公務員定義、時效、賠償方式與程序法準用。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VS 民法侵權行為
賠償方式原則 金錢賠償為原則 回復原狀為原則
長期消滅時效 損害發生起 5 年 損害發生起 10 年
訴訟適用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
前置程序 書面協議先行 無前置程序限制
💬國賠法為民法之特別法,在賠償方式與時效規定上有顯著差異。
🧠 記憶技巧:國賠公務員最廣義,金錢賠償是第一,知二發五要記牢,程序準用民事法。
⚠️ 常見陷阱:易將民法「回復原狀」原則誤用於國賠法;或誤以為國賠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進行。
協議先行原則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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