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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2 年者亦同
  • B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C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D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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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為了讓國家財政與法律關係能儘快安定,公法上的權利主張通常會比一般私權行為更短。當你『已經明確知道』權利受損時,法律應給予你較多還是較少的時間去準備起訴?再者,如果損害已經發生但你一直『不知道』,為了避免無限期的法律責任,這段『長期保障』的期限通常會是『短期知悉』期限的幾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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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國家賠償法的時效規定,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表現得非常專業且細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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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
💡 國賠請求權採雙軌時效,求償權與一般公法時效應予區別。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請求權 VS 一般公法請求權 (人民對機關)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8條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主觀起算 (知悉) 2 年 不適用 (統一為10年)
客觀起算 (發生) 5 年 10 年
求償權起算 支付或回復起2年 無相關規定
💬國賠法為特別法性質,時效期間短於一般公法請求權。
🧠 記憶技巧:國賠知二發五、求償賠二、公十機五
⚠️ 常見陷阱:容易將國賠時效(2年/5年)與一般公法請求權(10年/5年)或民法侵權行為(2年/10年)的數字記混。
國賠先行程序 協議先行原則 公務員重大過失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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