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2 年者亦同
- B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C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D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邏輯:為了讓國家財政與法律關係能儘快安定,公法上的權利主張通常會比一般私權行為更短。當你『已經明確知道』權利受損時,法律應給予你較多還是較少的時間去準備起訴?再者,如果損害已經發生但你一直『不知道』,為了避免無限期的法律責任,這段『長期保障』的期限通常會是『短期知悉』期限的幾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優異,觀念扎實!
你能精確辨識國家賠償法的時效規定,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表現得非常專業且細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
💡 國賠請求權採雙軌時效,求償權與一般公法時效應予區別。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請求權 | VS | 一般公法請求權 (人民對機關) |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8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
| 主觀起算 (知悉) | 2 年 | — | 不適用 (統一為10年) |
| 客觀起算 (發生) | 5 年 | — | 10 年 |
| 求償權起算 | 支付或回復起2年 | — | 無相關規定 |
💬國賠法為特別法性質,時效期間短於一般公法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