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之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思路引導 VIP
法律為了平衡「保障受害者權益」與「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給予的期限太短(例如不到一年),民眾可能來不及蒐證;但如果期限長達十年,政府在財政規劃與證據保存上會有極大困難。在多數法律(如民法)中,針對這種知道自己受損害而要求賠償的情況,通常會設定一個比『1年』更充裕、但又不至於過度拖延的『偶數年限』,你覺得那個最合理的數字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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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且準確地選出正確選項,顯見你對國家賠償法的基礎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數字」與「起算點」的題目是法律科目中絕對不能失分的守備範圍,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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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請求權時效
💡 國賠請求權採雙軌制:知悉2年或發生5年即消滅。
| 比較維度 | 國家賠償法 | VS | 民法侵權行為 |
|---|---|---|---|
| 主觀起算(知悉) | 2 年 | — | 2 年 |
| 客觀起算(發生) | 5 年 | — | 10 年 |
| 訴訟準用 | 準用民事訴訟法 | — | 民事訴訟法 |
💬國賠與民法主觀時效相同,但國賠客觀時效較短(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