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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2 年者亦同
  • B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C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D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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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確保權利狀態能盡快確定,通常會設定時效。在一般民法賠償中,長期時效通常是 10 年;但在行政法或公法領域,為了行政作業的安定性,時效往往會比民法更短。若參考行政程序法中一般公法給付的常見時效,你覺得國家賠償的長期限制,最可能偏向哪一個常見的公法年份數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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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的規定。國家賠償請求權採雙軌並行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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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
💡 知有損害起 2 年,或損害發生起 5 年,請求權消滅。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時效 VS 民法侵權時效
主觀(知悉時) 2 年 2 年
客觀(發生時) 5 年 10 年
法源依據 國賠法第 8 條 民法第 197 條
💬兩者主觀時效相同,但國賠之客觀時效僅為民法的一半(5年)。
🧠 記憶技巧:國賠時效記「二、五」,民法侵權記「二、十」。
⚠️ 常見陷阱:常與民法第197條一般侵權行為的「2年/10年」時效混淆,國賠的客觀時效較短(僅5年)。
協議先行原則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請求權人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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