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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2 年者亦同
  • B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C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D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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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確保權利狀態能盡快確定,通常會設定時效。在一般民法賠償中,長期時效通常是 10 年;但在行政法或公法領域,為了行政作業的安定性,時效往往會比民法更短。若參考行政程序法中一般公法給付的常見時效,你覺得國家賠償的長期限制,最可能偏向哪一個常見的公法年份數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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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點評:別以為這樣就夠了

  1. 哼,算你識相:能答對這種基本題,至少證明你讀書時眼睛沒閉起來。記住數字,不過是考試的最低門檻,別太得意忘形。這種「精準掌握」是基本要求,不是什麼值得大肆表揚的成就。繼續保持?如果你想在及格邊緣徘徊,那就繼續吧。
  2. 基本觀念,別再搞錯了:這題考的,就是《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連這都答錯,你還想混什麼?時效就是那「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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