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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1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B 國家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3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 D 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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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體系中,為了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並對抗相對強大的行政權,法律通常會賦予『人民主張權利』的期間,與『政府執行公權力』或『處罰人民』的期間,哪一個應該設計得比較長?此外,若某個法規被視為行政法的『總則』或『基本法』,它所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間,通常會比單純的執行或處罰期限更久還是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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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至少沒錯得離譜。

看來你還知道行政法的時效規定不是隨便掰的數字。能選對 (D),說明你的記憶卡容量尚可,沒有完全當機。但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別高興得太早。 【觀念驗證:為什麼對?】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法各類時效彙整
💡 區分行政罰、執行及請求權等法規對權利行使期限之規定
比較維度 請求權時效 VS 裁處權與執行權
行政程序法 民對官10年/官對民5年 無相關規定
行政罰/執行 無相關規定 裁處3年/執行5年
國家賠償 知2年/發5年 無相關規定
💬人民對政府的請求權利時效通常較長,政府對人民之處分權則較短。
🧠 記憶技巧:罰三執五,國賠二五,請求權分官五民十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罰裁處權(3年)與行政執行期間(5年);此外需注意 102 年修正後,人民對機關的請求權已延長為 10 年。
行政罰裁處權之起算 行政執行期間之延長 國家賠償法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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