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幾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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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如果行政機關對違規行為長期不處理,事隔多年才開罰,將會破壞人民生活的穩定感。請試著思考:為了在「政府調查違規所需的時間」與「保護人民免於無限期恐懼」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刑法重罪』短、但比『一般民事請求』更精確的整數年限,你認為這個『適中』的期間通常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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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概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罰法》第 $27$ 條關於裁處權時效的核心規定。行政罰的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其目的是為了在「維護公共秩序」與「保障人民法律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避免行政機關怠於行使職權,讓人民長期處於不安的法律狀態。
- 鑑別度點評:本題屬於基礎的法條記憶題(Easy)。雖然難度不高,但卻是法制實務中最常被主張的程序抗辯,也是公立考試及行政程序中的「必得分」重點。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裁處權因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並有起算點與停止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裁處權時效 | VS | 行政執行期間 |
|---|---|---|---|
| 期間 | 3 年 | — | 5 年 |
| 法律依據 | 行政罰法第 27 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
| 起算點 | 行為完成或終了時 | — | 處分確定或履行期屆滿 |
| 中斷/停止 | 停止其進行 (第28條) | — | 執行程序開始得延 5 年 |
💬裁處權係針對違規行為之處罰;執行權係針對處分後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