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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27 甲於民國107年7月1日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涉及刑事犯罪),並於107年10月1日發生行為結果。乙行政機關於108年3月1日對甲裁處行政罰,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嗣經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於109年5月1日判決確定。倘若乙行政機關須重新作成裁罰處分時,其裁處權時效應自何時起起算?
  • A 107年7月1日
  • B 107年10月1日
  • C 108年3月1日
  • D 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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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行為進入司法程序後被法官撤銷,且法律賦予行政機關重新處分的權力,你認為這段「等待法院判斷的時間」,應該併入原始時效計算,還是等法院判決給出明確結論後,再給予行政機關完整的作業期間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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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時效重行起算之關鍵!

  1. 大力肯定:很好!你能從複雜的時間軸中準確辨識出「法院撤銷後重作處分」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行政罰法》的條文細節與實務運作具備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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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 裁處處分經撤銷確定後,其裁處權時效自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重新起算流程

  1. 1 時效初次起算 — 自行為終了(107/7/1)或結果發生(107/10/1)起算 3 年。
  2. 2 行政機關裁罰 — 機關於時效內(108/3/1)作成第一次裁罰處分。
  3. 3 法院撤銷確定 — 處分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109/5/1),原時效視為不中斷。
  4. 4 時效重新起算 — 自判決確定之日(109/5/1)起重新起算 3 年裁處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罰法第 28 條關於「時效中斷」與「重新起算」之制度設計。
🧠 記憶技巧:處分被撤銷,時效重開機;判決確定日,就是起算時。
⚠️ 常見陷阱:易誤選最初的行為時(107年7月1日)或結果發生時,忽略了「處分被撤銷後重新起算」的特殊規定。
裁處權時效之停止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訴願決定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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