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27 甲於民國107年7月1日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涉及刑事犯罪),並於107年10月1日發生行為結果。乙行政機關於108年3月1日對甲裁處行政罰,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嗣經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於109年5月1日判決確定。倘若乙行政機關須重新作成裁罰處分時,其裁處權時效應自何時起起算?
- A 107年7月1日
- B 107年10月1日
- C 108年3月1日
- D 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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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行為進入司法程序後被法官撤銷,且法律賦予行政機關重新處分的權力,你認為這段「等待法院判斷的時間」,應該併入原始時效計算,還是等法院判決給出明確結論後,再給予行政機關完整的作業期間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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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時效重行起算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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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權時效之起算
💡 行政處分經法院撤銷確定而須另為處分者,裁處權時效重新起算。
🔗 裁處權時效重行起算流程
- 1 違法行為發生 — 依行政罰法第27條,時效自此開始起算。
- 2 機關作成處分 — 行政機關於時效內行使裁處權。
- 3 法院撤銷確定 — 原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確定。
- 4 重新起算時效 — 自判決確定日起,裁處權時效重新起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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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刑事責任,則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之時效停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