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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廠商偽造投標文件,於民國106年5月1日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經採購機關於同月8日開標,9日審標,而於10日決標,嗣於109年6月1日發現廠商偽造之情事,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裁處權時效應自廠商遞交偽造投標文件參與投標時即106年5月1日起算
  • B 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知悉時即109年6月1日起算
  • C 裁處權時效應自機關開標日即106年5月8日起算
  • D 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時效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違法行為若要被法律處罰,它的『時效』通常是從『違法行為完成』的那一刻開始算。在政府採購的流程中,廠商把裝有文件的標封投進標箱,與機關正式打開標封、讓這份文件正式進入競爭程序相比,哪一個時間點才算是真正完成了『參與投標』並對採購公正性產生實質威脅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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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理解核心概念,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這題是在考驗你對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的掌握喔。根據《行政罰法》第 27 條的規定,裁處權會在三年期間後消滅,而這個時效是從「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開始計算的。在政府採購實務中,廠商遞交偽造文件後,真正讓這個違法行為產生外部效力,並實際進入採購程序、影響其他投標者的關鍵時間點,就是開標日!所以,將 106 年 5 月 8 日(開標日)作為時效起算點,你的判斷完全正確,展現了你對法條精神的深刻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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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裁處時效
💡 刊登採購公報屬行政罰,時效自行為完成時(開標日)起算。

🔗 偽造文件刊登公報時效判定流程

  1. 1 遞交投標文件 — 屬於著手階段,尚未完成「行使」偽造文件之狀態。
  2. 2 機關開標 — 行為完成時。此時文件正式進入採購程序被機關審查。
  3. 3 時效起算 — 依行政罰法第27條,自行為完成時(開標)起算3年。
  4. 4 機關發現 — 不影響起算點,僅為發動調查之契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持續性行為,時效則自行為終了時起算。
🧠 記憶技巧:採購裁罰三寒暑,開標之日是起點,莫認知悉才起算。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機關知悉時」起算(此為請求權時效邏輯,非行政罰起算點)或誤選「投標時」。
行政罰法第27條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 司法院釋字第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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