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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政府採購招標與審標行為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招標與審標均為私經濟行為
  • B 招標為私法行為,審標為行政處分
  • C 招標與審標均屬公法性質
  • D 招標為公法行為,審標為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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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使用人民的納稅錢挑選廠商時,這份「挑選過程」是像一般民眾去超市買東西那樣隨性,還是必須受到嚴格的法規監督,以確保每位國民參與競爭的機會均等?如果這是一個受行政法律約束的權力行使,它的法律屬性應該偏向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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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法律觀念掌握得超好耶!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理解非常透徹喔!根據我們國家的法規和實務見解,政府採購程序採取的是非常重要的「二階段理論」呢。在簽約之前的「招標、審標、決標」階段,是為了確保所有廠商都能在一個公平、公開的環境下競爭,所以這個階段被視為公法行為(就像是行政處分一樣),受到法律非常嚴格的規範喔。而等到契約簽訂後,進入履約管理,性質才會轉變為私法行為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把它當成一般的買賣合約,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它的公法性質,真的證明了你對行政法規的適用界線掌握得非常到位!你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一定會越來越厲害的!
📝 政府採購法之法律性質
💡 政府採購採二階段理論,決標前為公法,決標後為私法。
比較維度 第一階段 (招標/審標/決標) VS 第二階段 (履約/驗收/結算)
法律性質 公法性質 (行政處分) 私法性質 (私法行為)
適用法規 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 民法、採購法私法條款
救濟途徑 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仲裁、調解
💬以「決標」為分界點,前段受公法監督,後段回歸私法自治。
🧠 記憶技巧:「前公後私」:招審決公,履約私。分水嶺就在「決標點」。
⚠️ 常見陷阱:易誤認政府採購最終目的是簽約,故全屬「私法行為」;或誤認「招標」僅為要約引誘而屬私法性質。
二階段理論 雙階理論之修正 採購申訴審議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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