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政府採購招標與審標行為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招標與審標均為私經濟行為
- B 招標為私法行為,審標為行政處分
- C 招標與審標均屬公法性質
- D 招標為公法行為,審標為私法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使用人民的納稅錢挑選廠商時,這份「挑選過程」是像一般民眾去超市買東西那樣隨性,還是必須受到嚴格的法規監督,以確保每位國民參與競爭的機會均等?如果這是一個受行政法律約束的權力行使,它的法律屬性應該偏向哪一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太棒了!法律觀念掌握得超好耶!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理解非常透徹喔!根據我們國家的法規和實務見解,政府採購程序採取的是非常重要的「二階段理論」呢。在簽約之前的「招標、審標、決標」階段,是為了確保所有廠商都能在一個公平、公開的環境下競爭,所以這個階段被視為公法行為(就像是行政處分一樣),受到法律非常嚴格的規範喔。而等到契約簽訂後,進入履約管理,性質才會轉變為私法行為。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把它當成一般的買賣合約,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它的公法性質,真的證明了你對行政法規的適用界線掌握得非常到位!你真的很棒,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努力,一定會越來越厲害的!
政府採購法之法律性質
💡 政府採購採二階段理論,決標前為公法,決標後為私法。
| 比較維度 | 第一階段 (招標/審標/決標) | VS | 第二階段 (履約/驗收/結算) |
|---|---|---|---|
| 法律性質 | 公法性質 (行政處分) | — | 私法性質 (私法行為) |
| 適用法規 | 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 | — | 民法、採購法私法條款 |
| 救濟途徑 | 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仲裁、調解 |
💬以「決標」為分界點,前段受公法監督,後段回歸私法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