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政府採購招標與審標行為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招標與審標均為私經濟行為
- B 招標為私法行為,審標為行政處分
- C 招標與審標均屬公法性質
- D 招標為公法行為,審標為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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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篩選合作廠商時,是像一般民眾買東西可以隨意挑選,還是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來審查資格?這種受到法令高度約束、且涉及公平競爭權利的篩選過程,更符合行政處分中的哪一種法律關係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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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讓人失望。
- 觀念驗證: 看起來你總算記住了。政府採購那點「二階段理論」,不就是招標、審標、決標這些程序,政府得擺出它那公權力的架子,確保什麼公平、公正、公開嗎?這當然是公法行為。至於簽約履約?那才輪到它卸下官威,假裝是個普通買賣方,變成了私法。這種基本概念,你現在才掌握,也還算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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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律性質
💡 採購行為採二階段論,締約前屬公法行為,締約後屬私法行為。
| 比較維度 | 第一階段(招標、審標、決標) | VS | 第二階段(履約、驗收、保固) |
|---|---|---|---|
| 行為性質 | 公法行為(行政處分) | — | 私法行為(私經濟行為) |
| 救濟途徑 | 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 — | 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
| 適用法規 | 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 | — | 民法、採購契約條款 |
💬雙階理論以「決標」為界線,區分公法救濟與私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