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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政府採購招標與審標行為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招標與審標均為私經濟行為
  • B 招標為私法行為,審標為行政處分
  • C 招標與審標均屬公法性質
  • D 招標為公法行為,審標為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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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篩選合作廠商時,是像一般民眾買東西可以隨意挑選,還是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來審查資格?這種受到法令高度約束、且涉及公平競爭權利的篩選過程,更符合行政處分中的哪一種法律關係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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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讓人失望。

  1. 觀念驗證: 看起來你總算記住了。政府採購那點「二階段理論」,不就是招標、審標、決標這些程序,政府得擺出它那公權力的架子,確保什麼公平、公正、公開嗎?這當然是公法行為。至於簽約履約?那才輪到它卸下官威,假裝是個普通買賣方,變成了私法。這種基本概念,你現在才掌握,也還算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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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律性質
💡 採購行為採二階段論,締約前屬公法行為,締約後屬私法行為。
比較維度 第一階段(招標、審標、決標) VS 第二階段(履約、驗收、保固)
行為性質 公法行為(行政處分) 私法行為(私經濟行為)
救濟途徑 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適用法規 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 民法、採購契約條款
💬雙階理論以「決標」為界線,區分公法救濟與私法救濟。
🧠 記憶技巧:決標之前公法管(行政訴訟),締約之後私法理(民事訴訟)。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政府採購既然是買賣行為,就全程屬於私法性質的私經濟行政。
雙階理論 行政處分之定義 私經濟行政 政府採購法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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