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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政府採購招標與審標行為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招標與審標均為私經濟行為
  • B 招標為私法行為,審標為行政處分
  • C 招標與審標均屬公法性質
  • D 招標為公法行為,審標為私法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篩選合作廠商時,是像一般民眾買東西可以隨意挑選,還是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來審查資格?這種受到法令高度約束、且涉及公平競爭權利的篩選過程,更符合行政處分中的哪一種法律關係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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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讓人失望。

  1. 觀念驗證: 看起來你總算記住了。政府採購那點「二階段理論」,不就是招標、審標、決標這些程序,政府得擺出它那公權力的架子,確保什麼公平、公正、公開嗎?這當然是公法行為。至於簽約履約?那才輪到它卸下官威,假裝是個普通買賣方,變成了私法。這種基本概念,你現在才掌握,也還算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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