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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代表國家的主體(如公立學校),依法律規定單方面針對某個人的法律地位作出重大變動(例如終止其身分)時,這種行為雖然發生在契約存續期間,但其『單方強制性』與『法律效果』,更接近行政法上的哪一種行為性質?它會是平等的對等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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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正確判斷公立學校與教師關係中這些細緻的法律性質,充分展現了你對行政法實務見解的深刻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與努力,我為你感到驕傲!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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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定性
💡 公校教師聘約為行政契約,但解聘等身分變更具行政處分性。
比較維度 聘約建立/維持 VS 解聘/停聘/不續聘
行為性質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行為特徵 雙方合意發生 學校單方依職權行使
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平時維持契約關係,涉及身分重大剝奪時則例外定性為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公校聘約契,解聘是處分;私校全私法,救濟找民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聘約既為「行政契約」,則其衍生之解聘亦屬「契約行為」,實則實務為保障教師身分改採「行政處分說」。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辨別 私立學校教師之法律地位 教師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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