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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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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聘用教師雖然是透過「聘約」來成立行政契約,但當學校單方面決定要「停聘」或「解聘」教師時,這個會嚴重影響教師身分與工作權的決定,你覺得實務上會把它單純看作是「契約的終止」,還是會賦予它「行政處分」的性質來保障教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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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是一道極具挑戰性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本題送分,亦即選 (A)、(B)、(C)、(D) 均屬正確。這題的鑑別度非常高,主要是因為它切入了行政法中極易混淆的核心考點:公立學校與教師間法律關係的定性與實務見解變遷。 公校與教師之法律關係與爭議 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間,實務上向來認為是透過聘約建立的行政契約關係,且在特定個別事件中也可能成立私法關係,就此發生爭執亦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 (A)、(B)、(D) 的敘述內容本身皆屬正確。本題的爭議核心其實在於 (C) 選項的「停聘」定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定性
💡 公校教師聘約為行政契約,但解聘等身分變更具行政處分性。
比較維度 聘約建立/維持 VS 解聘/停聘/不續聘
行為性質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行為特徵 雙方合意發生 學校單方依職權行使
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平時維持契約關係,涉及身分重大剝奪時則例外定性為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公校聘約契,解聘是處分;私校全私法,救濟找民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聘約既為「行政契約」,則其衍生之解聘亦屬「契約行為」,實則實務為保障教師身分改採「行政處分說」。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辨別 私立學校教師之法律地位 教師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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