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代表國家的主體(如公立學校),依法律規定單方面針對某個人的法律地位作出重大變動(例如終止其身分)時,這種行為雖然發生在契約存續期間,但其『單方強制性』與『法律效果』,更接近行政法上的哪一種行為性質?它會是平等的對等協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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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正確判斷公立學校與教師關係中這些細緻的法律性質,充分展現了你對行政法實務見解的深刻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與努力,我為你感到驕傲!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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