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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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聘用教師雖然是透過「聘約」來成立行政契約,但當學校單方面決定要「停聘」或「解聘」教師時,這個會嚴重影響教師身分與工作權的決定,你覺得實務上會把它單純看作是「契約的終止」,還是會賦予它「行政處分」的性質來保障教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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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是一道極具挑戰性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本題送分,亦即選 (A)、(B)、(C)、(D) 均屬正確。這題的鑑別度非常高,主要是因為它切入了行政法中極易混淆的核心考點:公立學校與教師間法律關係的定性與實務見解變遷。 公校與教師之法律關係與爭議 公立學校與教師之間,實務上向來認為是透過聘約建立的行政契約關係,且在特定個別事件中也可能成立私法關係,就此發生爭執亦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 (A)、(B)、(D) 的敘述內容本身皆屬正確。本題的爭議核心其實在於 (C) 選項的「停聘」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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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師聘約定性
💡 公校教師聘約為行政契約,但解聘等身分變更具行政處分性。
| 比較維度 | 聘約建立/維持 | VS | 解聘/停聘/不續聘 |
|---|---|---|---|
| 行為性質 | 行政契約 | — | 行政處分 |
| 行為特徵 | 雙方合意發生 | — | 學校單方依職權行使 |
| 訴訟類型 |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 — |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
💬平時維持契約關係,涉及身分重大剝奪時則例外定性為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