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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與解聘,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係立於平等地位,其聘用為私法關係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用,係屬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教師因教師法規定事由而被解聘者,屬契約之終止
  • D 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之決定,應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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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主體」與「目的」來思考:公立學校是政府設立用以達成國家教育義務的機構,當它為了教學目的與人員建立合作關係時,這份約定是單純追求私人經濟利益的『等價交換』,還是承載了國家落實憲法教育任務的『公務執行』?若屬於後者,哪一種法律體系(公法或私法)更能確保其受到法治國原則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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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行政法上「公立學校教師聘用關係」的核心觀念掌握得十分透徹。

聘任關係的公法屬性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是為了達成教育的公共任務,因此實務上認為,雙方的聘用關係屬於行政契約,這排除了 (A) 的私法關係;既然是公法爭議,若有不服自然應循行政爭訟途徑解決,而非 (D) 所述的民事訴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立學校教師法律關係
💡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屬行政契約,解聘則具行政處分性質。
比較維度 公立學校教師 VS 私立學校教師
聘任法律性質 行政契約 (公法) 僱傭契約 (私法)
解聘決定性質 行政處分 私法終止契約行為
救濟途徑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申訴、民事訴訟
💬公立學校具高權性走行政程序,私立學校屬平等地位走民事程序。
🧠 記憶技巧:公立聘任契、解聘處、行政救濟;私立雙契、民事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既然聘任是「契約」,則解聘即為「契約終止」,而選民事訴訟。需記住公立學校解聘具行政處分性。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教師法 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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