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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與解聘,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係立於平等地位,其聘用為私法關係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用,係屬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教師因教師法規定事由而被解聘者,屬契約之終止
  • D 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之決定,應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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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主體」與「目的」來思考:公立學校是政府設立用以達成國家教育義務的機構,當它為了教學目的與人員建立合作關係時,這份約定是單純追求私人經濟利益的『等價交換』,還是承載了國家落實憲法教育任務的『公務執行』?若屬於後者,哪一種法律體系(公法或私法)更能確保其受到法治國原則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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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一步一腳印,理解行政法律關係的核心

  1. 肯定你的努力: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析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的法律定性,這代表你對「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界限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細膩的法感,是學習行政法很重要的基石喔!
  2. 觀念再加強: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關鍵概念吧。根據現行實務與釋字第 308 號的指導,公立學校聘任教師是為了實現國家教育的公法目標。即便雙方看起來像是一般雇傭,但因為它承載了公權力行使與公共利益的責任,所以它的法律性質最終被定性為行政契約。既然是公法關係,後續若有爭議,自然就需透過行政爭訟的途徑來解決,這更能保障大家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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