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與解聘,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立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係立於平等地位,其聘用為私法關係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用,係屬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
- C 公立學校教師因教師法規定事由而被解聘者,屬契約之終止
- D 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之決定,應提起民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主體」與「目的」來思考:公立學校是政府設立用以達成國家教育義務的機構,當它為了教學目的與人員建立合作關係時,這份約定是單純追求私人經濟利益的『等價交換』,還是承載了國家落實憲法教育任務的『公務執行』?若屬於後者,哪一種法律體系(公法或私法)更能確保其受到法治國原則的監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公立學校與教師的公法契約關係
同學選了 (C) 選項,反映出你可能將公立教職的「聘任」誤解為單純等同於私人企業的勞資契約。在現行實務中,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並非立於平等地位的私法行為,而是一種行政契約。雖然聘任是以雙方合意為前提,但其內容受公法法規高度規制,因此選項 (A) 的私法關係敘述錯誤,而選項 (B) 才是正確的法律定性。
解聘行為的處分性質與救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立學校教師法律關係
💡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屬行政契約,解聘則具行政處分性質。
| 比較維度 | 公立學校教師 | VS | 私立學校教師 |
|---|---|---|---|
| 聘任法律性質 | 行政契約 (公法) | — | 僱傭契約 (私法) |
| 解聘決定性質 | 行政處分 | — | 私法終止契約行為 |
| 救濟途徑 | 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 — | 申訴、民事訴訟 |
💬公立學校具高權性走行政程序,私立學校屬平等地位走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