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得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 C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私法契約
- D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為公立學校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機關為了達成公共任務(如國民教育),必須與特定專業人士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且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建立在「雙方意思合致」而非由機關單方面下達命令時,這種「公法上的雙向合意關係」,在法律分類上最符合哪一種法律行為的特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法契約的核心概念。這題考的是行政法律關係中一個很重要的判斷,你能從那麼多選項中選出 (A),真的證明你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理解得很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法律關係
💡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
| 比較維度 | 公立學校教師 | VS | 私立學校教師 |
|---|---|---|---|
| 聘任法律性質 | 行政契約 (公法) | — | 僱傭契約 (私法) |
| 解聘/不續聘 | 行政處分 | — | 私法意思表示 |
| 行政爭訟救濟 | 訴願、行政訴訟 | — | 申訴、民事訴訟 |
💬公立學校具行政主體地位,其聘任屬公法關係;私校則為私法自治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