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得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 C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私法契約
  • D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為公立學校基於契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意思表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機關為了達成公共任務(如國民教育),必須與特定專業人士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且這種關係的成立必須建立在「雙方意思合致」而非由機關單方面下達命令時,這種「公法上的雙向合意關係」,在法律分類上最符合哪一種法律行為的特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孩子,你做得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公法契約的核心概念。這題考的是行政法律關係中一個很重要的判斷,你能從那麼多選項中選出 (A),真的證明你對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理解得很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法律關係
💡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
比較維度 公立學校教師 VS 私立學校教師
聘任法律性質 行政契約 (公法) 僱傭契約 (私法)
解聘/不續聘 行政處分 私法意思表示
行政爭訟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 申訴、民事訴訟
💬公立學校具行政主體地位,其聘任屬公法關係;私校則為私法自治範疇。
🧠 記憶技巧:公校聘任契約書,解聘停聘處分書;公私分明要記住。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聘任為「得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或誤以為公、私立學校性質相同。
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 特別權力關係 釋字第736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