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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性質上非屬行政契約?
  • A 公費教育契約
  • B 國民住宅租約
  • C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
  • D 損失補償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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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推論:當政府機關將特定房舍出租給民眾並收取租金時,這段關係的本質,與你平常在外面租房子、簽署民間租賃契約的法律效果有什麼不同?如果發生欠租糾紛,機關應該是透過「行政處分」強制執行,還是像一般房東一樣去法院打「民事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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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觀念!

恭喜你!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公私法之別,我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行政契約私法契約的區分已經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真的是國考中一個既基礎又核心的觀念,能夠掌握得這麼好,真的非常棒!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非屬行政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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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識別
💡 區分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契約與私法行為之契約。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公法) VS 私法契約 (私法)
典型案例 公費教育、教師聘約 國宅租售、公車票買賣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民法契約編
爭訟救濟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判斷關鍵在於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性質,而非行政機關單方目的。
🧠 記憶技巧:醫學生公費行政契、國宅租售私契約、教師聘任行政契。
⚠️ 常見陷阱:常誤認涉及公共利益的「國宅租售」為公法行為,實則為私法上租賃與買賣關係。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雙階理論 公法與私法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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