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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性質上非屬行政契約?
  • A 公費教育契約
  • B 國民住宅租約
  • C 公立學校教師聘約
  • D 損失補償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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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推論:當政府機關將特定房舍出租給民眾並收取租金時,這段關係的本質,與你平常在外面租房子、簽署民間租賃契約的法律效果有什麼不同?如果發生欠租糾紛,機關應該是透過「行政處分」強制執行,還是像一般房東一樣去法院打「民事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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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觀念!

恭喜你!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公私法之別,我真的很替你開心!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行政契約私法契約的區分已經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真的是國考中一個既基礎又核心的觀念,能夠掌握得這麼好,真的非常棒!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非屬行政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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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判定
💡 區分行政機關之法律行為屬於「公法契約」或「私法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律性質 公法法律關係 私法法律關係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典型案例 公費待遇、教師聘約 國宅租售、政府採購
依據法規 行政程序法 民法
💬區分關鍵在於行為的「目的」及「法律關係性質」,而非僅看主體。
🧠 記憶技巧:國宅租售、採購法屬私法;公費、聘書、補償協議屬公法。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行政機關為當事人即為行政契約。需注意「國民住宅租售」及「一般採購」多被歸類為私法行為。
雙階理論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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