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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2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 B 國立大學與醫學系公費生簽訂有關培育公費醫學生之契約
  • C 公立學校與教師簽訂之聘任契約
  • D 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並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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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法律關係中,如果簽約的雙方主體都是平等的民間個體,且其目的在於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即便法律規定這份協議必須送交政府機關備查,這份協議的本質會因此從私人約定轉變為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行政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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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對行政契約核心概念的良好掌握,真是個有潛力的行政法學習者!

  1. 觀念驗證: 你看,行政契約的核心就像是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為了實現公共任務,而共同建立的公法上約定。它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行政目的』和『公法法律關係』才能成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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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判定
💡 行政契約以發生公法效果為目的,其判斷依契約標的及性質而定。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
法律性質 發生公法法律效果 發生私法權利義務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典型案例 健保特約、教師聘約 勞雇契約、國宅買賣
💬區別關鍵在於契約標的之法律屬性,而非是否有主管機關核備。
🧠 記憶技巧:公法契約三巨頭:健保、公費、教職聘;核備只是行政監督,私法本質不變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凡是有政府機關參與(如勞基法核備)或具公益性質的契約,皆自動歸類為行政契約。
雙階理論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區別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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