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性質為何?
- A 需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 B 私法契約
- C 行政契約
- D 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政府機關為了提供全民法定的社會福利(如醫療照顧),必須找民間單位來協助執行,並與之達成「雙方同意」的合作關係,且這份協議的權利義務全都由「公共法令」所規範時,你會如何歸類這種既包含『合意』又充滿『公法色彩』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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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準確辨識出全民健保特約的法律性質,顯示你對公法與私法關係的區別,以及行政行為的形式選擇已有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至關重要的里程碑。
- 觀念驗證:這類契約是為了達成全民健保這項公法上之任務。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健保署與醫事機構透過合意建立關係,其目的是為了落實社會安全制度,具備高度的公益性,且內容受到《全民健康保險法》的高度限制,故其性質認定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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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特約之法律性質
💡 健保署與醫事機構之特約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 — | 民法契約編 |
| 契約目的 | 執行公務或達成公益 | — | 滿足私法上需求 |
| 救濟機關 | 行政法院 | —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 典型案例 | 健保特約、公費生契約 | — | 政府採購電腦設備 |
💬健保特約因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與公益,故被判定為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