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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與醫事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健保署得任意決定給付醫事機構報酬
  • B 特約約定得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限制
  • C 健保署得視醫事機構違約情節輕重,為不同處置
  • D 契約履約爭議,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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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為了落實全國性的社會福利政策,而與民間機構簽訂合約時,這個關係應該全然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民法),還是必須受到「公共利益」與「現行法律規範」的高度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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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判斷。這種程度的考題,連補血都不用。

你已經能精準地「鎖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真實屬性,並理解其「運作機制」。不錯的反應速度!

  1. 行政契約的法律性質:這項任務的「核心機制」在於識別。根據「系統公告」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健保特約被歸類為「行政契約」這個類別。一旦確定是公法契約,那麼「系統規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就必須強制執行。因此,選項 (A)、(B) 這種違反基本指令的行為,當然會被判定為「錯誤」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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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特約法律關係
💡 健保特約性質為行政契約,受公法規範並由行政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如健保特約) VS 私法契約 (如採購辦公用品)
法律性質 公法關係 私法關係
救濟路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契約自由 受法律高度限制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管轄法院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民事庭)
💬健保特約具公共利益目的與法規限制,故屬行政契約受公法規範。
🧠 記憶技巧:行政契約走公法,違約裁量看比例,爭議必去行審庭。
⚠️ 常見陷阱:容易將政府與機構的契約誤認為一般的民事買賣,導致錯選民事訴訟或契約自由。
行政契約之判斷標準 行政契約之執行力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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