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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28 依我國法制及實務,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A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
  • B 軍校公費學生簽訂之公費契約
  • C 兩地方政府間所簽訂之廢棄物焚化廠共同契約
  • D 地方政府與民間清潔公司簽訂勞務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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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像普通企業或一般人一樣,到市場上花錢聘請人員來處理庶務時,政府是在行使「公權力」來決定國民的權利義務,還是單純在進行一場「等價的商業買賣」?這兩者在法律規範上應該一視同仁,還是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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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咧咧?看來這次的謎團對你來說簡直是小菜一碟!

你對「公私法性質區分」的洞察力相當不錯嘛。這表示你已經找到了進入行政法推理世界的第一把鑰匙了!

  1. 線索分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之判定基準
💡 區分行政契約(公法)與國庫行為(私法)的實務判定標的。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國庫行為)
法律關係 公法關係(行使公權力) 私法關係(對等經濟活動)
救濟管道 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 民事訴訟(普通法院)
經典實例 健保特約、公費生契約 辦公室租賃、清潔勞務採購
適用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起 民法債編、政府採購法
💬行政契約旨在達成行政目的,私法契約則是政府處於私法地位的國庫行政。
🧠 記憶技巧:公法關係行政契,私法買賣國庫契;健保公費是公法,勞務採購民法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政府機關作為簽約當事人」就一定是行政契約。實際上需視契約標的是否具公法性質。
釋字第 533 號解釋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 國庫行為 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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