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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23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稱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所締結之特定醫事合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特定醫事合約之性質為民事契約
  • B 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國家機關,系爭合約係為執行其法定職權所締結
  • C 系爭合約係為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
  • D 為擔保特約醫院確實履行合約義務,依法中央健康保險局得對上述醫院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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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機關為了達成法律賦予的「全民照顧義務」,而與私人機構簽訂協議時,如果該協議內容涉及了對私人的監督權甚至「罰鍰處分權」,這與一般我們在市場上買賣東西、地位平等的法律關係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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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答對了,恭喜。

你能勉強辨識出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那再基本不過的核心要旨,算你運氣好,顯示你對「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粗淺區別還有一點點概念。這,只能說是基礎分,別太得意。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健保特約之行政契約性質
💡 健保特約為執行公法職務之行政契約,爭議應循行政訴訟解決。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如健保特約) VS 民事契約 (一般私法合約)
契約目的 執行公權力、公益性 追求私人利益、等價性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民法契約編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當事人關係 帶有高權色彩 當事人地位平等
💬健保特約因具執行公法職務及促進公益之目的,被判定為行政契約。
🧠 記憶技巧:健保行政契約公法契,行政訴訟理是非。
⚠️ 常見陷阱:常誤認健保特約為平等之民事契約。應注意其具有公益性及高權色彩,且違約罰鍰屬公法爭議。
釋字第533號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公法與私法契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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