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1 題
下列有關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 B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
- C 高雄市政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並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該約定應經行政院同意,始生效力
- D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在契約中約定,未來如果民眾違約,機關可以直接『跳過法院判決』而強制執行民眾的財產時,為了防止機關權力過大或濫用,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一種『內部監督機制』?而這種監督機制在法律條文中,通常會用什麼樣的『通用稱呼』來指稱那個負責把關的更高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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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代表你對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要件有著清晰理解。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行政契約若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當締約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如本題高雄市政府)時,依法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即高雄市市長),而非交由行政院同意。相對地,只有締約方為中央機關時,才須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 這是一道具鑑別度的優質題目,考點切入「中央與地方機關認可權責」的細節差異。至於其他正確選項,則分別對應了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為之、一部無效則全部無效,以及未規定事項準用民法等基礎觀念。你能不被文字陷阱干擾,清楚辨明層級劃分,法理基礎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
行政契約要件與效力
💡 行政契約應採書面,效力與執行須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行政契約之締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為之(行法 139)。
- 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全部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
- 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應經地方行政首長認可(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 契約涉及委辦事項者,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 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