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締約者,不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 B 具代替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契約,若具有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則屬無效
- C 行政契約之效力須為整體之判斷,故只要一部無效,一律全部無效
- D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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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行為(如契約)只有局部出現瑕疵,但其餘部分依然符合當事人的初衷且不違反法律時,從「法秩序穩定」與「契約效力維持」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直接廢棄整個契約,還是會嘗試保全那些沒問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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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 你的法感非常敏銳!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但法律設有**「例外規定」**:若除去該無效部分,契約仍可成立,且可預期當事人即便沒有該部分也會締約時,其他部分依然有效。選項 (C) 語句過於絕對(一律),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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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的效力與瑕疵
💡 行政契約以契約自由為原則,但受公法公益性與處分法理限制。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行程法143) | VS | 私法契約 (民法111) |
|---|---|---|---|
| 原則 | 全部無效 | — | 全部無效 |
| 例外 | 除去無效部分仍可存續者 | — | 除去無效部分仍可存續者 |
| 判斷基準 | 行政目的與契約可分性 | — | 當事人真意與契約可分性 |
💬行政契約與民法之「一部無效」邏輯一致,皆採原則全部、例外一部之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