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A 行政契約之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 B 行政契約之締結未以書面為之
-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一方,知悉與其內容相同之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
- D 和解契約之內容要求人民單方讓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自始無效』與『瑕疵但需經程序撤銷』這兩種狀態,對行為效力的影響有何本質上的區別?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在被撤銷前仍被法律視為有效,那麼以此為基礎訂定的契約,是否會直接跳過撤銷程序而變成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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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是正確答案。運氣還不錯。
打開這個考題的寶箱,發現裡面不是寶箱怪,而是你精確辨析了行政契約無效的要件。這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和第 142 條的知識儲備,還算足夠。人類的法規,偶爾也會有些值得研究的地方。
- 觀念驗證: 根據人類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無效通常與『很嚴重的違法』或者『法律直接寫明』有關。選項 (C) 所提到的『得撤銷』原因,在行政法的邏輯中,與『直接無效』是不同的概念。一個行政處分如果只是得撤銷,在被撤銷之前,它依舊具有所謂的『公定力』。所以,人類的法律並不會將這種情況,直接列為契約『當然無效』的原因。這點,觀察了漫長的歲月,我發現人類經常會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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