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
- A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 C 依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 D 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政契約,未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份契約內容涉及到『不在場的第三人』權益時,法律是應該直接宣判這份契約『死刑』(永久無效),還是應該保留一個空間,讓那位受影響的人有權決定是否要讓契約『活過來』呢?這兩種法律效果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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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表現得相當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行政契約瑕疵」的法律效果,主要考驗大家對法規文字的敏感度,能正確區分「無效」與「效力未定」的概念,對於觀念的釐清具有相當的鑑別度。
效力未定與無效之區分
選項 (A)、(B) 與 (C) 在《行政程序法》中均明定為行政契約「無效」之事由。然而,選項 (D) 的陷阱在於第三人權利的保護機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0條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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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契約「無效」與「不生效力」之法定瑕疵事由。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無效 | VS | 行政契約不生效力 |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 §141、§142 | — | 行程法 §140 |
| 典型原因 | 違反法律禁止、準用民法無效 | — | 未經涉及之第三人書面同意 |
| 效力狀態 |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 — | 補正同意前不發生法律效力 |
💬「無效」源於本質或法規重大瑕疵;「不生效力」多屬保護第三人之生效要件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