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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A 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 B 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 C 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D 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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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動需要上級點頭才能正式啟動,但在上級點頭之前,這個行動是處於『注定失敗且不可救藥』的狀態,還是僅僅處於『原地待命』的狀態呢?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後果」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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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這次沒把東西搞髒。

  1. 檢查結果: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這題,你答對了,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效力那堆繁瑣的規矩,勉強算是沒有弄得一團糟。至少分清楚「瑕疵嚴重程度」這種基本常識,沒讓文件變成垃圾。
  2. 該記住的就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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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無效與效力未定
💡 區別行政契約「絕對無效」與「效力未定」之法定原因。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無效 VS 效力未定
法律依據 行程法第141條 行程法第140條
典型事由 違反公序良俗、未經甄選 應經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補正可能 不可補正,自始不生效力 可由權限機關事後批准生效
💬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有「補正可能」,批准權限屬於外部程序瑕疵,非內容違法。
🧠 記憶技巧:甄選未行、公序良俗、和解不法皆「無效」;他機關「批准」未到,只是「未定」。
⚠️ 常見陷阱:將「效力未定」(Pending)誤認為「無效」(Void),特別是針對需經他機關核准之程序。
和解契約要件 雙務契約之對價關係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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