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A 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 B 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 C 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D 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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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動需要上級點頭才能正式啟動,但在上級點頭之前,這個行動是處於『注定失敗且不可救藥』的狀態,還是僅僅處於『原地待命』的狀態呢?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後果」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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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這次沒把東西搞髒。
- 檢查結果: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這題,你答對了,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效力那堆繁瑣的規矩,勉強算是沒有弄得一團糟。至少分清楚「瑕疵嚴重程度」這種基本常識,沒讓文件變成垃圾。
- 該記住的就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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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契約之「絕對無效」與「效力未定」事由。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無效 | VS | 行政契約效力未定 |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第141、142條 | — | 行程法第144條 |
| 核心事由 | 違背強行法、公序良俗 | — | 欠缺他機關之批准 |
| 法律效果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經批准後溯及生效 |
💬無效是嚴重的法律缺陷無法補正;效力未定則視後續批准與否決定生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