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A 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 B 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 C 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D 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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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動需要上級點頭才能正式啟動,但在上級點頭之前,這個行動是處於『注定失敗且不可救藥』的狀態,還是僅僅處於『原地待命』的狀態呢?這兩者在法律上的「後果」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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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這次沒把東西搞髒。
- 檢查結果: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這題,你答對了,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效力那堆繁瑣的規矩,勉強算是沒有弄得一團糟。至少分清楚「瑕疵嚴重程度」這種基本常識,沒讓文件變成垃圾。
- 該記住的就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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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無效與效力未定
💡 區別行政契約「絕對無效」與「效力未定」之法定原因。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無效 | VS | 效力未定 |
|---|---|---|---|
| 法律依據 | 行程法第141條 | — | 行程法第140條 |
| 典型事由 | 違反公序良俗、未經甄選 | — | 應經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
| 補正可能 | 不可補正,自始不生效力 | — | 可由權限機關事後批准生效 |
💬核心差異在於是否有「補正可能」,批准權限屬於外部程序瑕疵,非內容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