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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A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
  • C 行政機關為錯誤之意思表示
  • D 代理人無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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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民法中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分類:如果某人沒有代理權卻幫別人簽了約,這份契約是會直接作廢(無效),還是只要本人事後同意就能生效呢?這和「錯誤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有什麼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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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答案!這道測驗行政契約效力的題目,需結合《行政程序法》與《民法》的觀念,頗具鑑別度。特別要注意,本題為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C)、(D) 皆給分。 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選項 (A) 無行為能力與 (B) 自始客觀不能,依法都會導致契約直接「無效」。而你選出的 (C) 意思表示錯誤,依規定屬於「得撤銷」,在撤銷前仍有效,並非當然無效。至於 (D) 無權代理,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才生效,同樣不是直接無效。因此,(C) 與 (D) 皆非無效之原因,這正是兩者皆被認可為正確答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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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不是沒有撤銷媽
📝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應區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差異。
比較維度 契約無效 (Void) VS 契約得撤銷 (Voidable)
當事人能力 無行為能力 (民§75) 限制行為能力未獲授權
意思瑕疵 內容違反強行規定 意思表示錯誤 (民§88)
標的狀態 自始客觀不能 (民§246) 受詐欺或脅迫 (民§92)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錯誤與詐欺僅屬「得撤銷」,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始為「無效」。
🧠 記憶技巧:契約錯誤可撤銷,違法不可能必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果。在民法與行政法中,錯誤僅產生「撤銷權」,在未撤銷前契約仍有效,不可誤選為無效事由。
行政契約之準用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瑕疵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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