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A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
- C 行政機關為錯誤之意思表示
- D 代理人無代理權限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民法中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分類:如果某人沒有代理權卻幫別人簽了約,這份契約是會直接作廢(無效),還是只要本人事後同意就能生效呢?這和「錯誤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有什麼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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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答案!這道測驗行政契約效力的題目,需結合《行政程序法》與《民法》的觀念,頗具鑑別度。特別要注意,本題為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C)、(D) 皆給分。 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選項 (A) 無行為能力與 (B) 自始客觀不能,依法都會導致契約直接「無效」。而你選出的 (C) 意思表示錯誤,依規定屬於「得撤銷」,在撤銷前仍有效,並非當然無效。至於 (D) 無權代理,其法律效果為「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才生效,同樣不是直接無效。因此,(C) 與 (D) 皆非無效之原因,這正是兩者皆被認可為正確答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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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不是沒有撤銷媽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應區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契約無效 (Void) | VS | 契約得撤銷 (Voidable) |
|---|---|---|---|
| 當事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民§75) | — | 限制行為能力未獲授權 |
| 意思瑕疵 | 內容違反強行規定 | — | 意思表示錯誤 (民§88) |
| 標的狀態 | 自始客觀不能 (民§246) | — | 受詐欺或脅迫 (民§92)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錯誤與詐欺僅屬「得撤銷」,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始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