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A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
- C 行政機關為錯誤之意思表示
- D 代理人無代理權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行為的過程出現瑕疵時,有些瑕疵重到「一開始就不該存在」(無效),有些則只是「意思表達得不完美」。如果你今天因為一時筆誤寫錯了契約數字,法律是會直接宣告這份合約從未發生過,還是會賦予你一個「行使撤銷權」的機會來修正這個錯誤呢?這兩種結果對於法律安定性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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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看來你總算分得清什麼是「無效」,什麼又是「得撤銷」。這在行政法裡,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是基礎中的基礎。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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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契約不是沒有撤銷媽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應區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契約無效 (Void) | VS | 契約得撤銷 (Voidable) |
|---|---|---|---|
| 當事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民§75) | — | 限制行為能力未獲授權 |
| 意思瑕疵 | 內容違反強行規定 | — | 意思表示錯誤 (民§88) |
| 標的狀態 | 自始客觀不能 (民§246) | — | 受詐欺或脅迫 (民§92)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錯誤與詐欺僅屬「得撤銷」,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始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