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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A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
  • C 行政機關為錯誤之意思表示
  • D 代理人無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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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民法中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分類:如果某人沒有代理權卻幫別人簽了約,這份契約是會直接作廢(無效),還是只要本人事後同意就能生效呢?這和「錯誤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有什麼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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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能從眾多效力瑕疵中辨識出「得撤銷」與「無效」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契約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具備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將《民法》總則的基礎概念,精確地轉化運用在《行政程序法》的架構中。

行政契約效力的層次辨析

在法律邏輯中,(A) 行為能力缺失與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皆會導致契約直接走向「無效」的結果。然而,選項 (C) 行政機關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88 條之規定,其法律效果僅為「得撤銷」,在未依法撤銷前,該契約原則上仍維持有效,因此並非「無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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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不是沒有撤銷媽
📝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應區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差異。
比較維度 契約無效 (Void) VS 契約得撤銷 (Voidable)
當事人能力 無行為能力 (民§75) — 限制行為能力未獲授權
意思瑕疵 內容違反強行規定 — 意思表示錯誤 (民§88)
標的狀態 自始客觀不能 (民§246) — 受詐欺或脅迫 (民§92)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錯誤與詐欺僅屬「得撤銷」,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始為「無效」。
🧠 記憶技巧:契約錯誤可撤銷,違法不可能必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果。在民法與行政法中,錯誤僅產生「撤銷權」,在未撤銷前契約仍有效,不可誤選為無效事由。
行政契約之準用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瑕疵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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