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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A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
  • C 行政機關為錯誤之意思表示
  • D 代理人無代理權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行為的過程出現瑕疵時,有些瑕疵重到「一開始就不該存在」(無效),有些則只是「意思表達得不完美」。如果你今天因為一時筆誤寫錯了契約數字,法律是會直接宣告這份合約從未發生過,還是會賦予你一個「行使撤銷權」的機會來修正這個錯誤呢?這兩種結果對於法律安定性的影響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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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你有點腦子。

看來你總算分得清什麼是「無效」,什麼又是「得撤銷」。這在行政法裡,可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只是基礎中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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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不是沒有撤銷媽
📝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應區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差異。
比較維度 契約無效 (Void) VS 契約得撤銷 (Voidable)
當事人能力 無行為能力 (民§75) 限制行為能力未獲授權
意思瑕疵 內容違反強行規定 意思表示錯誤 (民§88)
標的狀態 自始客觀不能 (民§246) 受詐欺或脅迫 (民§92)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錯誤與詐欺僅屬「得撤銷」,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始為「無效」。
🧠 記憶技巧:契約錯誤可撤銷,違法不可能必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效果。在民法與行政法中,錯誤僅產生「撤銷權」,在未撤銷前契約仍有效,不可誤選為無效事由。
行政契約之準用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瑕疵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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