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A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
- C 行政機關為錯誤之意思表示
- D 代理人無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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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民法中對法律行為效力的分類:如果某人沒有代理權卻幫別人簽了約,這份契約是會直接作廢(無效),還是只要本人事後同意就能生效呢?這和「錯誤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有什麼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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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能從眾多效力瑕疵中辨識出「得撤銷」與「無效」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契約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相當具備鑑別度,主要考驗考生是否能將《民法》總則的基礎概念,精確地轉化運用在《行政程序法》的架構中。
行政契約效力的層次辨析
在法律邏輯中,(A) 行為能力缺失與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皆會導致契約直接走向「無效」的結果。然而,選項 (C) 行政機關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第 88 條之規定,其法律效果僅為「得撤銷」,在未依法撤銷前,該契約原則上仍維持有效,因此並非「無效」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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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不是沒有撤銷媽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應區分「無效」與「得撤銷」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契約無效 (Void) | VS | 契約得撤銷 (Voidable) |
|---|---|---|---|
| 當事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民§75) | — | 限制行為能力未獲授權 |
| 意思瑕疵 | 內容違反強行規定 | — | 意思表示錯誤 (民§88) |
| 標的狀態 | 自始客觀不能 (民§246) | — | 受詐欺或脅迫 (民§92)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錯誤與詐欺僅屬「得撤銷」,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始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