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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 A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 B 給付標的自始客觀不能
  • C 行政機關為錯誤之意思表示
  • D 代理人無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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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在簽約時腦袋裡想的跟寫出來的內容有一點點「不一致」(即出錯了),該契約就直接被宣告為「從未存在過」且「完全作廢」,這對社會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相較之下,給予當事人一個「主動申請撤銷」的權利,會不會是更合理的權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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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行政契約的效力瑕疵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與分辨能力,表現得很棒!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無效原因
💡 區分行政契約中法律行為「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無效事由 (Void) VS 得撤銷事由 (Voidable)
典型事由 自始不能、無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
法律效力 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無效
民法依據 第75條、第246條 第88條、第92條
💬意思表示錯誤僅賦予當事人撤銷權,在未依法撤銷前,該行政契約仍屬有效。
🧠 記憶技巧:不能、無能、無權代理=無效;錯誤、詐欺、脅迫=得撤銷。
⚠️ 常見陷阱:最常考「錯誤」的法律效果。考生容易誤認為只要有瑕疵就是無效,應記住錯誤僅是「得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準用民法之範疇 行政契約之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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