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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者,該契約亦屬無效
  •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其效力為無效
  • D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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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民間簽署的契約,其內容在一般民事法律邏輯下是被判定為違法或無效的(例如違背公序良俗),你認為行政法會因為其「公法身分」就賦予它特別的豁免權,讓這份違法的契約繼續維持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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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行政契約效力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1條明文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由此可知,當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時,該契約在行政法上的效力即為無效,而非選項 D 所稱的其效力仍屬有效。由於選項 D 的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屬於錯誤敘述,因此為本題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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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一下其他選項
📝 行政契約之效力
💡 行政契約無效之法定標準與準用民法之結果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契約 VS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
準用民法無效 契約無效(§141) 契約無效(§141)
處分無效事由 不適用 契約無效(§142-1)
處分撤銷原因 不適用 明知則無效(§142-2)
部分無效 原則全部無效(§143) 原則全部無效(§143)
💬代替處分之契約除需準用民法外,亦受原行政處分違法性影響(無效或明知違法)。
🧠 記憶技巧:準用民法即無效,處分無效契亦無,明知違法同歸盡,一部全亡可除外。
⚠️ 常見陷阱:最常考行政程序法第142條第2款,陷阱在於「明知」得撤銷之違法原因時,效力是「無效」而非「得撤銷」。
行政契約之和解與雙務契約 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行政契約之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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