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者,該契約亦屬無效
-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其效力為無效
- D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仍屬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與民間簽署的契約,其內容在一般民事法律邏輯下是被判定為違法或無效的(例如違背公序良俗),你認為行政法會因為其「公法身分」就賦予它特別的豁免權,讓這份違法的契約繼續維持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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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答對!行政契約雖具公法性質,但本質仍屬「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及 149 條規定,當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時,該契約在法律上即為無效。選項 (D) 稱其「仍屬有效」顯然違背了法治國家的合法性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考生是否理解行政法與民法之間的銜接關係,特別是行政契約在何種違法程度下會直接導致「無效」,是考驗法學細膩度的優質題目。
行政契約效力瑕疵
💡 行政契約瑕疵導致無效之法定事由及其與民法準用之效果。
- 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為無效。
- 依同條第2項,代替處分之契約,若處分具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且為雙方明知,效力為無效。
- 依同法第143條,契約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仍能締結者,其他部分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