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者,該契約亦屬無效
-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其效力為無效
- D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仍屬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與民間簽署的契約,其內容在一般民事法律邏輯下是被判定為違法或無效的(例如違背公序良俗),你認為行政法會因為其「公法身分」就賦予它特別的豁免權,讓這份違法的契約繼續維持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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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行政契約效力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1條明文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由此可知,當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時,該契約在行政法上的效力即為無效,而非選項 D 所稱的其效力仍屬有效。由於選項 D 的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屬於錯誤敘述,因此為本題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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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效力
💡 行政契約無效之法定標準與準用民法之結果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契約 | VS |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 |
|---|---|---|---|
| 準用民法無效 | 契約無效(§141) | — | 契約無效(§141) |
| 處分無效事由 | 不適用 | — | 契約無效(§142-1) |
| 處分撤銷原因 | 不適用 | — | 明知則無效(§142-2) |
| 部分無效 | 原則全部無效(§143) | — | 原則全部無效(§143) |
💬代替處分之契約除需準用民法外,亦受原行政處分違法性影響(無效或明知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