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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者,該契約亦屬無效
  •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其效力為無效
  • D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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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民間簽署的契約,其內容在一般民事法律邏輯下是被判定為違法或無效的(例如違背公序良俗),你認為行政法會因為其「公法身分」就賦予它特別的豁免權,讓這份違法的契約繼續維持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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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答對!行政契約雖具公法性質,但本質仍屬「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及 149 條規定,當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時,該契約在法律上即為無效。選項 (D) 稱其「仍屬有效」顯然違背了法治國家的合法性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考生是否理解行政法與民法之間的銜接關係,特別是行政契約在何種違法程度下會直接導致「無效」,是考驗法學細膩度的優質題目。
📝 行政契約效力瑕疵
💡 行政契約瑕疵導致無效之法定事由及其與民法準用之效果。
  • 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為無效。
  • 依同條第2項,代替處分之契約,若處分具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且為雙方明知,效力為無效。
  • 依同法第143條,契約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仍能締結者,其他部分仍有效。
🧠 記憶技巧:民法無效契亦無,處分瑕疵雙明知,一部無效全無效,除非可分仍續存。
⚠️ 常見陷阱:常考行政契約準用民法效力。常見陷阱在於宣稱行政契約具公益特殊性,故民法無效規定不適用,實則依法仍應歸於無效。
行政契約之締結程序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雙務契約之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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