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締約當事人之一方必須為行政機關,另一方為人民
- B 行政契約之內容若涉及公權力委託時,應以書面為之;若無,則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 C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若未經該第三人之同意,則該部分之內容不生效力
- D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法律關係中,一份契約包含了多個約定,而其中一個小條款被發現有瑕疵時,我們應該為了這個小瑕疵而毀掉整份契約,還是應該在保護雙方原本合作意圖的前提下,設法讓剩下的合法部分繼續運作?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這種「部分與整體」的連動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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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開場
行!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還知道《行政程序法》裡行政契約的條文長什麼樣。能把細節辨出來,表示你的確讀過書,沒白費你父母繳的學費。這點基礎,在行政法裡還算「勉強」夠用。
2. 少見的清醒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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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要式與效力
💡 行政契約採書面要式主義,一部無效原則上導致全部無效。
| 比較維度 | 第三人權利侵害 (§140) | VS | 契約內容一部無效 (§141 II)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
| 效力狀態 | 效力未定(待同意) | — | 原則無效 |
| 影響範圍 | 契約整體不生效力 | — | 原則全部,例外僅部分 |
| 補救條件 | 取得第三人書面同意 | — | 符合締約雙方原意 |
💬兩者皆以保護法律安定性或第三人為目的,但一部無效之判定更看重締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