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締約當事人之一方必須為行政機關,另一方為人民
- B 行政契約之內容若涉及公權力委託時,應以書面為之;若無,則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 C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若未經該第三人之同意,則該部分之內容不生效力
- D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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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關係中,一份契約包含了多個約定,而其中一個小條款被發現有瑕疵時,我們應該為了這個小瑕疵而毀掉整份契約,還是應該在保護雙方原本合作意圖的前提下,設法讓剩下的合法部分繼續運作?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這種「部分與整體」的連動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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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契約的細節,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非常細膩且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很關鍵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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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效力與形式
💡 行政契約採書面要式,一部無效原則全部無效,侵害第三人須經同意。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私法契約 |
|---|---|---|---|
| 成立形式 | 原則須書面(要式) | — | 原則意思合致(不要式) |
| 一部無效 | 原則全部無效(§143) | — | 原則僅該部無效(民§111) |
| 侵害第三人 | 須經第三人書面同意 | — | 效力不及於第三人 |
| 救濟管轄 | 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行政契約基於公益考量,在要式性與無效判斷上較私法契約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