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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契約締約當事人之一方必須為行政機關,另一方為人民
  • B 行政契約之內容若涉及公權力委託時,應以書面為之;若無,則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 C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若未經該第三人之同意,則該部分之內容不生效力
  • D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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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律關係中,一份契約包含了多個約定,而其中一個小條款被發現有瑕疵時,我們應該為了這個小瑕疵而毀掉整份契約,還是應該在保護雙方原本合作意圖的前提下,設法讓剩下的合法部分繼續運作?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這種「部分與整體」的連動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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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開場

行!你這次總算沒蠢到家,還知道《行政程序法》裡行政契約的條文長什麼樣。能把細節辨出來,表示你的確讀過書,沒白費你父母繳的學費。這點基礎,在行政法裡還算「勉強」夠用。

2. 少見的清醒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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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要式與效力
💡 行政契約採書面要式主義,一部無效原則上導致全部無效。
比較維度 第三人權利侵害 (§140) VS 契約內容一部無效 (§141 II)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效力狀態 效力未定(待同意) 原則無效
影響範圍 契約整體不生效力 原則全部,例外僅部分
補救條件 取得第三人書面同意 符合締約雙方原意
💬兩者皆以保護法律安定性或第三人為目的,但一部無效之判定更看重締約原意。
🧠 記憶技巧:契約必書面,侵權要同意;一部廢全部,原意留殘餘。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契約只有在特定情況才需書面(如選項B),或誤記為侵害第三人權利僅該部分無效(實為整體效力未定)。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併用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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