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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兩者同屬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
  • B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
  • C 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形式選擇自由時,得締結行政契約以替代行政處分
  • D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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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單方面下達一個包含多項內容的命令,其中一小部分有瑕疵,為了公共利益的穩定,政府通常會傾向『整份作廢』還是『切除壞的部分,保留好的部分』?反之,如果是兩個人談好的『交換條件』,其中一個條件失效了,這份原本雙方同意的『對價關係』是否還能完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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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在無效效果上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法理邏輯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與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與處分之比較
💡 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在成立形式、一部無效效力之異同。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行為性質 雙方合意之法律行為 單方高權之法律行為
形式要求 原則應以書面(§139) 書面、言詞或其他(§95)
一部無效 其他部分原則有效(§143) 其他部分原則有效(§112)
救濟途徑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兩者雖成立方式不同,但對於「一部無效」之處理原則一致,皆以維持效力為優先。
🧠 記憶技巧:契約要書面,處分不一定要;一部無效後,剩餘皆有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一部無效即全部無效」。實則行政程序法為維持法秩序穩定,兩者皆採「他部仍為有效」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處分之要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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