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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26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兩者同屬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
  • B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內容部分無效時,均全部無效
  • C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替代行政處分
  • D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委託私人作成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包含多個條款的法律行為出現局部瑕疵時,針對『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的命令』與『雙方基於合意達成的約定』,法律為了保護『法秩序穩定』或『尊重當事人真意』,在處置『剩下的合法部分』時,邏輯上應該是傾向盡力保全,還是傾向連帶作廢?這兩者在性質上的根本不同,會如何影響瑕疵蔓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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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

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不同行為態樣的效力規定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紮實的基本功。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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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與處分之辨析
💡 掌握行政契約與處分之法律性質、相互替代性及效力規則。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行為本質 雙方合意公法行為 單方權威公法行為
一部無效 原則全部無效(§143) 原則餘部有效(§112)
救濟前置 不須經訴願程序 原則須先經訴願
相互關係 得替代處分簽訂 得由被委託私人作成
💬契約強調法律合致性(全毀),處分強調行政秩序穩定(殘存)。
🧠 記憶技巧:契約一部廢、全盤皆崩潰;處分一角缺、餘部仍穩健。
⚠️ 常見陷阱:誤以為兩者對「一部無效」的法律效果相同;實際上契約原則全部無效,處分原則其餘有效。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處分之效力 行政委託 公法契約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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