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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26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兩者同屬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
  • B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內容部分無效時,均全部無效
  • C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替代行政處分
  • D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委託私人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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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包含多個條款的法律行為出現局部瑕疵時,針對『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的命令』與『雙方基於合意達成的約定』,法律為了保護『法秩序穩定』或『尊重當事人真意』,在處置『剩下的合法部分』時,邏輯上應該是傾向盡力保全,還是傾向連帶作廢?這兩者在性質上的根本不同,會如何影響瑕疵蔓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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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

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不同行為態樣的效力規定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紮實的基本功。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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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處分比較
💡 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在部分無效、容許性及法律效力之差異。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
法律性質 行政機關單方行為 雙方合意之對等行為
部分無效 原則僅該部分無效 原則全部無效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私人參與 受處分之相對人 得受託行使公權力
💬兩者無效原則相反:處分採分割無效,契約採全部無效。
🧠 記憶技巧:處分部分無效留殘餘,契約部分無效全歸零。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部分無效」的法律後果,誤認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均採全部無效主義。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 公權力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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