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26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兩者同屬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
- B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內容部分無效時,均全部無效
- C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替代行政處分
- D 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委託私人作成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包含多個條款的法律行為出現局部瑕疵時,針對『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的命令』與『雙方基於合意達成的約定』,法律為了保護『法秩序穩定』或『尊重當事人真意』,在處置『剩下的合法部分』時,邏輯上應該是傾向盡力保全,還是傾向連帶作廢?這兩者在性質上的根本不同,會如何影響瑕疵蔓延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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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清晰!
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不同行為態樣的效力規定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紮實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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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與處分之辨析
💡 掌握行政契約與處分之法律性質、相互替代性及效力規則。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行政處分 |
|---|---|---|---|
| 行為本質 | 雙方合意公法行為 | — | 單方權威公法行為 |
| 一部無效 | 原則全部無效(§143) | — | 原則餘部有效(§112) |
| 救濟前置 | 不須經訴願程序 | — | 原則須先經訴願 |
| 相互關係 | 得替代處分簽訂 | — | 得由被委託私人作成 |
💬契約強調法律合致性(全毀),處分強調行政秩序穩定(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