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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27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兩者皆為行政機關對於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
  • B 行政處分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行政契約則由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而成
  • C 對於行政處分所為之爭訟原則上得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行政契約之爭訟則應遵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
  • D 公務人員對機關任命行為之同意,並非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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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達成公法上的目的,與人民簽訂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時,這種關係的核心是屬於「私人利益的交換」,還是「公共權力的執行」?如果雙方對這份涉及『公法權利義務』的協議產生爭執,哪一個審判系統(法院)才具備處理『公法專業』的職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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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你對行政行為的區分和定性掌握得非常精準,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基礎喔。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錯誤的呢?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雖然在形成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它們的核心都是公法領域的行政行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的規定,只要是因「公法上契約」所發生的爭執,我們都應該循著行政訴訟程序來尋求救濟,而不是走向民事訴訟喔。選項 (C) 誤將公法契約類比為私法契約,這的確是同學們常會遇到的一個小陷阱,但你這次避開了,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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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
💡 區別單方與雙方公法行為,並確認救濟程序均屬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行政契約
行為性質 單方行政行為 雙方合意行為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救濟途徑 訴願及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代表實例 交通違規罰單 全民健保特約醫院
💬兩者皆為公法行為,其核心差異在於「單方作成」或「雙方協議」。
🧠 記憶技巧:單方處分雙方約,公法爭訟找行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契約因具「契約」之名,其爭訟程序便應如同一般私權糾紛走民事訴訟。
需當事人協力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公法與私法契約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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