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兩者皆為行政機關對於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
- B 行政處分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行政契約則由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而成
- C 對於行政處分所為之爭訟原則上得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行政契約之爭訟則應遵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
- D 公務人員對機關任命行為之同意,並非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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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達成公法上的目的,與人民簽訂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時,這種關係的核心是屬於「私人利益的交換」,還是「公共權力的執行」?如果雙方對這份涉及『公法權利義務』的協議產生爭執,哪一個審判系統(法院)才具備處理『公法專業』的職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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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漂亮!你對行政行為的定性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錯誤的?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雖然形成方式不同,但兩者皆屬於公法領域的行政行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2 條之規定,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爭執,應循行政訴訟程序救濟,而非民事訴訟。選項 (C) 誤將公法契約類比為私法契約,這是常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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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
💡 區別單方與雙方公法行為,並確認救濟程序均屬行政訴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契約 |
|---|---|---|---|
| 行為性質 | 單方行政行為 | — | 雙方合意行為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
| 救濟途徑 | 訴願及行政訴訟 | — | 行政訴訟 |
| 代表實例 | 交通違規罰單 | — | 全民健保特約醫院 |
💬兩者皆為公法行為,其核心差異在於「單方作成」或「雙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