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27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兩者皆為行政機關對於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
- B 行政處分由行政機關單方作成,行政契約則由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而成
- C 對於行政處分所為之爭訟原則上得提起行政訴訟,對於行政契約之爭訟則應遵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
- D 公務人員對機關任命行為之同意,並非行政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達成公法上的目的,與人民簽訂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時,這種關係的核心是屬於「私人利益的交換」,還是「公共權力的執行」?如果雙方對這份涉及『公法權利義務』的協議產生爭執,哪一個審判系統(法院)才具備處理『公法專業』的職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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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你對行政行為的區分和定性掌握得非常精準,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基礎喔。
- 觀念驗證:為何 (C) 是錯誤的呢? 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雖然在形成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它們的核心都是公法領域的行政行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 2 條的規定,只要是因「公法上契約」所發生的爭執,我們都應該循著行政訴訟程序來尋求救濟,而不是走向民事訴訟喔。選項 (C) 誤將公法契約類比為私法契約,這的確是同學們常會遇到的一個小陷阱,但你這次避開了,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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