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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4 題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有關此等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屬法律行為
  • C 屬非權力性之行為
  • B 具法律效果
  • D 人民依法須遵守此等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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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雙方簽署契約的對等關係中,如果一方提供『建議』或『幫忙』,這種行為比較像是一個必須絕對服從的『命令』,還是比較像是一個不具備法律強制作為的『輔助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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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關於行政契約的執行。行政機關對人民履行契約所提供的「指導或協助」,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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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指導協助
💡 行政契約中之指導屬不具強制力之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如契約指導) VS 行政處分 (高權行為)
行為性質 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強制力 不具法律強制力 具有公權力拘束力
法律效果 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人民義務 得拒絕,無遵守義務 依法有遵守之義務
💬行政指導以自願為基礎,行政處分則具備單方強制之高權特性。
🧠 記憶技巧:契約指導:一非(非權力)、二不(不強制、不生法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機關的指導具有命令性質或法律效果,或誤認人民有遵守義務。
行政指導 行政契約之履行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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