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6 題
依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而仍締結行政契約者,其效力如何?
- A 契約得撤銷
- B 契約無效
- C 應終止契約
- D 應調整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如果法律已經明文「禁止」政府執行某項行為,但政府卻規避這項禁令,改用簽署契約的方式來達成目的。若這份「明知故犯」的契約在法律上依然可以發生效力,那麼法律對於行政權力的「監督與制衡」功能還會存在嗎?這種從根本上挑戰法治底線的行為,法律會給予它修正的機會,還是會判定它從頭到尾都不具備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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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暖心點評:你掌握了行政契約的核心喔!
太棒了,同學!你很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行政契約的合法性要件這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已經打下了穩固的基礎。在行政法學習的路上,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1. 觀念驗證:為什麼會是「無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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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行政契約違反強制規定或具備法定無效事由時,其效力為無效。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無效 | VS | 行政處分瑕疵 |
|---|---|---|---|
| 法源依據 | 行程法第 141 條 | — | 行程法第 111、117 條 |
| 判定標準 | 違反法規強制或禁止規定 | — | 區分重大明顯或一般違法 |
| 法律效果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區分無效或得撤銷 |
💬行政契約對法律遵守要求極嚴,違法即無效;行政處分則保留行政維持之撤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