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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違反非專屬土地管轄,且為締約雙方所明知時,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經上級機關核定後生效
  • B 得撤銷
  • C 不生效力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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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民眾協議內容時,雙方都清楚意識到該機關根本無權跨區管轄,卻仍執意簽署契約。為了防止雙方「共謀非法」或「私下勾結」來破壞法治秩序,法律對這種『明知故犯』的契約,應該採取較寬容的『可撤銷』,還是更果斷的『直接歸於零』才能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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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涉及《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效力的高階觀念:

  1. 法律邏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若其內容若作成行政處分將導致「得撤銷」之違法(如:違反非專屬土地管轄),且為締約雙方所明知時,該契約之效力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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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效力
💡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明知其處分瑕疵則契約無效。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瑕疵) VS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
處分有無效事由 處分絕對無效 契約絕對無效
處分有撤銷事由 處分得撤銷 視當事人是否明知
承上,且雙方明知 處分仍為得撤銷 契約轉為無效
💬行政契約對「明知瑕疵」的法律效果比行政處分更嚴厲(無效)。
🧠 記憶技巧:處分無效契約必死,處分撤銷明知則亡。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得撤銷」。考生常記住處分違反非專屬管轄屬得撤銷,卻忽略行政契約在「明知」情況下法律效果加重為「無效」。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土地管轄之規範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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