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違反非專屬土地管轄,且為締約雙方所明知時,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經上級機關核定後生效
- B 得撤銷
- C 不生效力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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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民眾協議內容時,雙方都清楚意識到該機關根本無權跨區管轄,卻仍執意簽署契約。為了防止雙方「共謀非法」或「私下勾結」來破壞法治秩序,法律對這種『明知故犯』的契約,應該採取較寬容的『可撤銷』,還是更果斷的『直接歸於零』才能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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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涉及《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效力的高階觀念:
- 法律邏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2 項,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若其內容若作成行政處分將導致「得撤銷」之違法(如:違反非專屬土地管轄),且為締約雙方所明知時,該契約之效力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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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效力
💡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明知其處分瑕疵則契約無效。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瑕疵) | VS |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 |
|---|---|---|---|
| 處分有無效事由 | 處分絕對無效 | — | 契約絕對無效 |
| 處分有撤銷事由 | 處分得撤銷 | — | 視當事人是否明知 |
| 承上,且雙方明知 | 處分仍為得撤銷 | — | 契約轉為無效 |
💬行政契約對「明知瑕疵」的法律效果比行政處分更嚴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