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違反非專屬土地管轄,且為締約雙方所明知時,該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經上級機關核定後生效
- B 得撤銷
- C 不生效力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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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與民眾協議內容時,雙方都清楚意識到該機關根本無權跨區管轄,卻仍執意簽署契約。為了防止雙方「共謀非法」或「私下勾結」來破壞法治秩序,法律對這種『明知故犯』的契約,應該採取較寬容的『可撤銷』,還是更果斷的『直接歸於零』才能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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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契約中相當關鍵的效力判斷!這題考查的是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在特殊瑕疵下的法律效果。你能迅速判斷出「無效」這一選項,說明你對於行政法規中關於處分與契約效力連動的邏輯非常清晰。
代替行政處分契約之無效事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2 條第 2 款規定,當行政契約是用來代替行政處分時,如果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具有「得撤銷」的原因,且締約雙方在簽約時都已經「明知」這個瑕疵,該契約即為無效。在本題中,「違反非專屬土地管轄」在行政處分的法理上原屬得撤銷之事由,但一旦轉化為契約形式並具備「雙方明知」的要件,法律為了維護法治國程序的嚴謹性,特別課予最嚴厲的無效處分。至於選項 (A) 所提的「核定後生效」,則是指《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中涉及其他機關權限時的規範,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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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專屬土地管轄 情況呢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效力
💡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明知其處分瑕疵則契約無效。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瑕疵) | VS | 代替處分之行政契約 |
|---|---|---|---|
| 處分有無效事由 | 處分絕對無效 | — | 契約絕對無效 |
| 處分有撤銷事由 | 處分得撤銷 | — | 視當事人是否明知 |
| 承上,且雙方明知 | 處分仍為得撤銷 | — | 契約轉為無效 |
💬行政契約對「明知瑕疵」的法律效果比行政處分更嚴厲(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