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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補正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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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職權,並涉及廣大的人民權益與公共利益。若這類重要協議僅憑口頭承諾,在法律透明度與未來爭議查證上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為了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對於這類行為的成立形式,應該會採取較寬鬆還是較嚴格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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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契約的法定形式要件,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規範已有紮實的掌握。行政契約與一般的私法契約不同,基於法律明確性、公益考量與事後監督之必要,其成立通常具備嚴格的**「要式性」**(Formal requirements)。

行政契約的書面原則與效力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但若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則依其規定。這項規定並非單純的訓示規定,而是強制性的形式要件。若締結過程未採取書面形式(且無其他法規特別准許之例外),該行政契約將因違反法定方式而歸於無效。這與一般行政處分在程序瑕疵時可能具備的「得補正」或「得撤銷」邏輯截然不同,實務上是為了確保契約內容的嚴謹性與可稽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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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效力未定
📝 行政契約之要式性
💡 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違反此法定要式者原則無效。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原則方式 嚴格書面要式 不要式(書面、言詞等)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
方式瑕疵效果 原則無效 得撤銷或得補正
💬行政契約強調法律安定性須用書面,行政處分則追求行政機動性。
🧠 記憶技巧:契約要書面,沒寫就無效;處分較彈性,言詞也開門。
⚠️ 常見陷阱:常誤記為「得補正」或「效力未定」。注意補正制度主要針對行政處分,行政契約違反書面要式則直接無效。
行政處分之方式 行政契約之效力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準用民法無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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