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補正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職權,並涉及廣大的人民權益與公共利益。若這類重要協議僅憑口頭承諾,在法律透明度與未來爭議查證上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為了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對於這類行為的成立形式,應該會採取較寬鬆還是較嚴格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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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契約的法定形式要件,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基礎規範已有紮實的掌握。行政契約與一般的私法契約不同,基於法律明確性、公益考量與事後監督之必要,其成立通常具備嚴格的**「要式性」**(Formal requirements)。
行政契約的書面原則與效力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但若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則依其規定。這項規定並非單純的訓示規定,而是強制性的形式要件。若締結過程未採取書面形式(且無其他法規特別准許之例外),該行政契約將因違反法定方式而歸於無效。這與一般行政處分在程序瑕疵時可能具備的「得補正」或「得撤銷」邏輯截然不同,實務上是為了確保契約內容的嚴謹性與可稽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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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效力未定
行政契約之要式性
💡 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違反此法定要式者原則無效。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行政處分 |
|---|---|---|---|
| 原則方式 | 嚴格書面要式 | — | 不要式(書面、言詞等)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 |
| 方式瑕疵效果 | 原則無效 | — | 得撤銷或得補正 |
💬行政契約強調法律安定性須用書面,行政處分則追求行政機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