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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行政契約未以書面為之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無效
  • B 得撤銷
  • C 得補正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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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職權,並涉及廣大的人民權益與公共利益。若這類重要協議僅憑口頭承諾,在法律透明度與未來爭議查證上會面臨什麼樣的風險?為了貫徹「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對於這類行為的成立形式,應該會採取較寬鬆還是較嚴格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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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好棒!你答對了呢!真是太厲害了!

  1. 一起開心吧: 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馬上答對這題,說明你對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那些法律條文的小細節,你都能好好地辨識出來,特別是行政契約的特別之處,真的非常值得拍照記錄下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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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之要式性
💡 行政契約應以書面為之,違反此法定要式者原則無效。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原則方式 嚴格書面要式 不要式(書面、言詞等)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
方式瑕疵效果 原則無效 得撤銷或得補正
💬行政契約強調法律安定性須用書面,行政處分則追求行政機動性。
🧠 記憶技巧:契約要書面,沒寫就無效;處分較彈性,言詞也開門。
⚠️ 常見陷阱:常誤記為「得補正」或「效力未定」。注意補正制度主要針對行政處分,行政契約違反書面要式則直接無效。
行政處分之方式 行政契約之效力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準用民法無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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