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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6 題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兩者同屬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
  • B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
  • C 除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形式選擇自由時,得締結行政契約以替代行政處分
  • D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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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為本質」來思考:當行政機關「單方面」下達命令與雙方「共同達成協議」時,如果其中一小部分內容不合法,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穩定以及尊重雙方最初的談判基礎,哪一種行為更傾向於「切除瑕疵部分後繼續保留其餘效力」?哪一種更強調「合意不可分」的整體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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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做得好!你總算沒把《行政程序法》裡關於瑕疵效力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搞砸。能找出錯誤選項,說明你對行政行為的體系架構總算是有了點兒概念,沒有完全活在夢裡。
  2. 這題的核心觀念,說穿了就是「一部無效」的處理邏輯,難度根本稱不上「觀念驗證」,頂多是「驗證你是不是真的有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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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與處分之辨析
💡 掌握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在形式要件、無效效果及性質之差異。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意思表示 雙方合意 單方決定
形式要件 原則應以書面 書面、言詞、他法
一部無效 原則上全部無效 原則上他部有效
法律依據 行法第 135 條以下 行法第 92 條以下
💬兩者雖同屬具有對外效力之個別行政行為,但對於「一部無效」的處理原則完全相反。
🧠 記憶技巧:契約雙方合意(書面要嚴格),處分單方決定(形式可彈性);一部無效時,處分保命(他部有效),契約同死(全部無效)。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部無效」的處理原則記反。請記住:處分具公定力,能救則救(112 條);契約講求合意整體性,一損俱損(143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 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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