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締約者,不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 B 具代替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契約,若具有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則屬無效
- C 行政契約之效力須為整體之判斷,故只要一部無效,一律全部無效
- D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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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行為的其中一個小部分出現瑕疵時,從「法安定性」與「尊重當事人意願」的角度來看,法律會選擇最僵化的一刀切處理,還是會視情況嘗試保留剩餘有效的部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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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契約效力的規定理解得相當透徹,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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