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A 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 B 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 C 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D 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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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本身的內容完全合法,只是目前還在等待相關單位的最後一個確認手續(批准),此時這份契約是被視為「死胎(無效)」而不能再救,還是處於一種「等待啟動(效力未定)」的暫停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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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別以為答對了就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區分「行政契約」無效與效力未定的基本功,如果你連這點陷阱都踩進去,那還是趁早放棄成為專業人才的夢想吧。
認清契約的殘酷現實
行政契約不是兒戲,法律對無效事由有嚴格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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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區分契約無效與效力未定,需注意準用民法與特定程序規範。
| 比較維度 | 契約無效 | VS | 效力未定 |
|---|---|---|---|
| 法源依據 | 行程法141、142條 | — | 行程法140條 |
| 典型案例 | 違反甄選程序、對價不當 | — | 欠缺他機關核准 |
| 法律效果 |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 | — | 核准前不生效,核准後追認 |
💬程序嚴重瑕疵或內容違法者無效;僅欠缺外部核准者則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