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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A 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 B 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 C 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D 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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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本身的內容完全合法,只是目前還在等待相關單位的最後一個確認手續(批准),此時這份契約是被視為「死胎(無效)」而不能再救,還是處於一種「等待啟動(效力未定)」的暫停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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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行政契約若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特定程序瑕疵(如選項 A、B、C),其法律後果為無效。而選項 (D) 描述的情況,依同法第 140 條規定,行政契約應經第三人或他機關許可而未許可者,屬於效力未定。這意味著契約已成立,只是在等待「補正」使其生效,並非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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