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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A 行政契約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
  • B 行政契約依法應以甄選方式卻未實施
  • C 行政機關締結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
  • D 行政契約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批准而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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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契約本身的內容完全合法,只是目前還在等待相關單位的最後一個確認手續(批准),此時這份契約是被視為「死胎(無效)」而不能再救,還是處於一種「等待啟動(效力未定)」的暫停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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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行政契約若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或特定程序瑕疵(如選項 A、B、C),其法律後果為無效。而選項 (D) 描述的情況,依同法第 140 條規定,行政契約應經第三人或他機關許可而未許可者,屬於效力未定。這意味著契約已成立,只是在等待「補正」使其生效,並非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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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契約無效事由
💡 區分行政契約之「無效」與「效力未定」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無效 (Void) VS 行政契約效力未定 (Pending)
法條依據 行法第141、142條 行法第139、140條
法律效果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補正前不生效力
💬無效係因實體或嚴重程序違法;效力未定係因欠缺協力行為,性質不同。
🧠 記憶技巧:無效141準民法,甄選和解加雙務;他機核准140,未准只是未生效。
⚠️ 常見陷阱:容易將「效力未定」(如他機關尚未核准)誤認為「自始無效」。無效事由通常指內容本質違法,而效力未定通常指程序欠缺待補正。
行政契約之和解與雙務契約 行政契約之書面要件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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