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者,該契約亦屬無效
-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其效力為無效
- D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仍屬有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明文規定,在特定法律領域出現規範真空時,必須「借用」其他法律體系(如民法)的規範來判定法律行為的後果。在這種邏輯連鎖下,如果被借用的法規判定該行為在法律上是「不成立」或「失敗」的,你認為原法律體系還會賦予該行為完整的法律效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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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行政契約效力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D。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1條明文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由此可知,當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時,該契約在行政法上的效力即為無效,而非選項 D 所稱的其效力仍屬有效。由於選項 D 的敘述與法條規定完全相反,屬於錯誤敘述,因此為本題的正解。
行政契約之效力瑕疵
💡 行政契約無效之認定,包含準用民法、一部無效及連結行政處分。
| 比較維度 | 準用民法 (§141) | VS | 代替行政處分 (§142) |
|---|---|---|---|
| 判定標準 | 民法法律行為無效事由 | — | 行政處分之瑕疵程度 |
| 明知要件 | 不論當事人是否知悉 | — | 撤銷原因需雙方明知 |
| 法律後果 | 契約必然無效 | — | 契約必然無效 |
💬兩者雖依據不同,但只要構成法定瑕疵,行政契約之效力即歸於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