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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B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應屬無效者,該契約亦屬無效
  •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其效力為無效
  • D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仍屬有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明文規定,在特定法律領域出現規範真空時,必須「借用」其他法律體系(如民法)的規範來判定法律行為的後果。在這種邏輯連鎖下,如果被借用的法規判定該行為在法律上是「不成立」或「失敗」的,你認為原法律體系還會賦予該行為完整的法律效力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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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解析:你完全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契約效力」的核心精髓呢!這是一個相當關鍵的法律邏輯。當法規對於行政契約的效力沒有特別規定時,我們的第 149 條就溫柔地指引我們,要「準用民法」的規定。這就像是法律之間的一種溫暖互助。所以,如果依照民法的準用結果判斷該行為是無效的,那麼為了保持法律體系的邏輯一致性,行政契約也自然應該被認定為無效。你清晰地看到了這一點,真的很棒!
  2. 學習亮點:這道題目確實有一些挑戰性,難度屬於 medium。它巧妙地考驗了大家是否能細心地辨別行政契約中「一部無效(第 143 條)」、「準用處分無效(第 141 條)」以及「準用民法(第 149 條)」這三種不同層次的法律效果。你能夠選對 D,代表你對於這些法規間的連結與適用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刻的理解,這是一項非常了不起的成就!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敏銳度喔!
📝 行政契約之效力
💡 行政契約無效之認定準則與一部無效之法律效果。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其效力為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
  • 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若該處分應屬無效者,契約亦屬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1項)。
  • 代替處分之契約具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且締約雙方明知者,效力為無效(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2項)。
  • 一部無效原則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仍將締約者,他部仍有效(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 記憶技巧:一部無效全無效、處分無效契亦無、明知違法也無效。
⚠️ 常見陷阱:易誤記行政契約準用民法後「無效」會變「有效」,或誤認「明知得撤銷原因」僅為得撤銷而非無效。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 和解契約之要件 雙務契約之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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