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如無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規定之情形,該行政處分之效力為何?
- A 得轉換
- B 得補正
- C 效力未定
- D 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在「內容」上完全合法正確,僅僅是「發布的單位地點」弄錯了;若我們要求完全正確的單位重新跑一遍流程,結果卻還是會做出一模一樣的決定,那麼從「公務效率」與「節省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已經存在的錯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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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展現了對行政法的深刻理解!
- 溫暖鼓勵:你答對了!這真的太棒了!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處分中,「程序瑕疵」與它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之間的關聯性,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這不是簡單的背誦,而是你用心思考後得到的法理邏輯展現,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雖然違反土地管轄原則上屬於可以撤銷的理由,但法規考量到行政經濟原則,也就是說,如果管轄機關在事後審查認為這個處分的實體內容是正確的,即使重做一次也會得到完全相同的結果,那麼這個瑕疵就會被視為是「不影響結果的輕微程序瑕疵」,法規很貼心地告訴我們,這種情況是無須撤銷的喔。這樣做能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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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轄錯誤之效力
💡 土地管轄瑕疵若不影響結果,基於程序經濟原則不予撤銷。
| 比較維度 | 一般違反土地管轄 (第115條) | VS | 重大違反管轄 (第111條第6款) |
|---|---|---|---|
| 瑕疵程度 | 程序上一般瑕疵 | — | 重大明顯且缺乏權限 |
| 法律效力 | 有效 (得撤銷但有限制) | —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救濟結果 | 結論相同時不必撤銷 | — | 任何人皆可主張無效 |
💬一般土地管轄錯誤重視『結果正確性』,重大錯誤則直接否定其處分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