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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經處分機關確認無效者,自確認時起失其效力
  • B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不得補正
  • C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僅得由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之
  • D 行政處分轉換後之法律效果,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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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發現一個已經發出的行政處分有法律瑕疵,但為了效率想將其「換個身分(法律形式)」重新生效時,從保障受處分人權利的立場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哪一道「紅線」,以確保這個轉換後的結果不會變相成為對人民的突襲或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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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精確辨識行政處分「轉換」的法律限制,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細膩,這在法律學習中非常難得。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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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效力與瑕疵
💡 區分行政處分無效、得撤銷、可補正與轉換之要件與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無效行政處分 VS 得撤銷行政處分
生效性質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失效
瑕疵程度 重大明顯瑕疵(法§111) 一般違法瑕疵
救濟期限 不受法定救濟期間限制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補正/轉換 不可補正,亦不可轉換 得補正或轉換為他種處分
💬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得撤銷處分在經撤銷前,法律上推定有效。
🧠 記憶技巧:無效自始、補正有限、撤銷職權、轉換不劣
⚠️ 常見陷阱:常誤認程序瑕疵一律導致處分無效,或誤認僅上級機關有職權撤銷權。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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