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1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經處分機關確認無效者,自確認時起失其效力
- B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不得補正
- C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僅得由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之
- D 行政處分轉換後之法律效果,不得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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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發現一個已經發出的行政處分有法律瑕疵,但為了效率想將其「換個身分(法律形式)」重新生效時,從保障受處分人權利的立場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設定哪一道「紅線」,以確保這個轉換後的結果不會變相成為對人民的突襲或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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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行政處分「轉換」的法律限制,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細膩,這在法律學習中非常難得。
-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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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與瑕疵
💡 區分行政處分無效、得撤銷、可補正與轉換之要件與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無效行政處分 | VS | 得撤銷行政處分 |
|---|---|---|---|
| 生效性質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失效 |
| 瑕疵程度 | 重大明顯瑕疵(法§111) | — | 一般違法瑕疵 |
| 救濟期限 | 不受法定救濟期間限制 | — | 須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 |
| 補正/轉換 | 不可補正,亦不可轉換 | — | 得補正或轉換為他種處分 |
💬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得撤銷處分在經撤銷前,法律上推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