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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B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C 行政處分經行政機關撤銷後,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D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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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發現過去做出的某個決定有法律瑕疵而想「撥亂反正」時,如果這個決定已經讓民眾產生了長期的依賴或財產支出,法律若強制「全數追溯、回到原點」,是否會對社會安定造成過大的衝擊?在這種『合法性維護』與『信賴保護』的拉鋸中,法律可能會留下什麼樣的彈性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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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敏銳辨識出法律原則中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細節與法理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專業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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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效力
💡 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存續效力及撤銷後之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針對對象 違法之行政處分 合法之行政處分
效力時點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法源條號 行政程序法第117、118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125條
💬撤銷處理「違法」處分並原則溯及;廢止處理「合法」處分且原則向後失效。
🧠 記憶技巧:送達公告生效日,撤銷原則溯及既,例外另定保公益。
⚠️ 常見陷阱:題目常出現撤銷「一律」或「絕對」溯及既往的敘述,忽略行政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的裁量權。
行政處分之廢止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撤銷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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