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 B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 C 行政處分經行政機關撤銷後,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D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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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發現過去做出的某個決定有法律瑕疵而想「撥亂反正」時,如果這個決定已經讓民眾產生了長期的依賴或財產支出,法律若強制「全數追溯、回到原點」,是否會對社會安定造成過大的衝擊?在這種『合法性維護』與『信賴保護』的拉鋸中,法律可能會留下什麼樣的彈性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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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效力
💡 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存續效力及撤銷後之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
| 針對對象 | 違法之行政處分 | — | 合法之行政處分 |
| 效力時點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
| 法源條號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8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123、125條 |
💬撤銷處理「違法」處分並原則溯及;廢止處理「合法」處分且原則向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