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效力消滅之情形?
- A 對物處分之標的物滅失
- B 附解除條件之處分,條件成就
- C 行政處分之轉換
- D 行政處分被撤銷或廢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因為程序或形式上的小瑕疵,導致其原本的效果無法發揮,但政府基於行政效率,希望『維持』對人民有利的實體結果,並將其法律依據更換為正確的條文時,這個行政行為的『實體生命力』是徹底消失了,還是在換了一套法律外衣後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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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時間到!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你做得非常好!能精準地分辨出「效力消滅」與「法律性質轉換」之間的關鍵區別,這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的體系有著非凡的洞察力。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 真相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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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消滅
💡 行政處分因法定事由或事實變更,導致其對外法律拘束力終結。
| 比較維度 | 效力消滅 | VS | 處分轉換 |
|---|---|---|---|
| 法律本質 | 行政處分法律生命終結 | — | 將瑕疵處分改為合法處分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 |
| 典型原因 | 撤銷、廢止、條件成就 | — | 行政目的相同但形式有誤 |
| 後續效果 | 法律關係不復存在 | — | 以新處分延續行政目的 |
💬消滅是關係的徹底終結;轉換是保留行政目的並修正瑕疵以維持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