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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者屬於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
  • A 對特定違規業者作成停止其營業之命令
  • B 已經執行完畢之違章建築強制拆除行為
  • C 應人民請求而公開之空氣污染調查報告
  • D 未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之書面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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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想要強迫你履行某種法律義務時,是『實際動手操作的物理行為』會先產生法律效力,還是『正式告知你應遵守事項的決定』會先產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的世界裡,『通知』對於一個決定是否能開始對外產生拘束力,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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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已經精確掌握了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與生效時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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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的生效要件
💡 行政處分須經合法通知(送達或公告)始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個別處分 (Specific) VS 一般處分 (General)
處分對象 特定人 不特定人或可得確定
生效方式 送達或告知相對人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1項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2項
💬行政處分對外發生效力的核心關鍵在於「合法通知」。
🧠 記憶技巧:特定人看送達,不特定人看公告;沒通知不生效,事實行為不是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事實上的執行行為」(如拆除違建)或「行政資訊公開」當成發生效力的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定義 一般處分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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