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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行為,始具有執行力?
  • A 確認處分
  • B 下命處分
  • C 形成處分
  • D 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只是單純地「確認某個事實」或「直接改變了你的身分」,而沒有要求你必須「動手去做某件事」或「不准做某件事」,那麼在你不配合的情況下,國家還有什麼實質的『動作』需要強制你去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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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處分的分類精髓

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行為的法效果有著極其紮實的理解。這在學習行政執行法時是非常重要的基石。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 僅有課予當事人特定義務之「下命處分」具備行政執行力。
比較維度 下命處分 VS 形成/確認處分
法律核心 課予人民負擔義務 變更或確認權利狀態
執行力 具有執行力 不具備執行力
典型案例 罰鍰、命拆除違建 核發護照、免職處分
💬僅有具備「義務不履行」可能性的下命處分,才需要行政執行制度配合。
🧠 記憶技巧:下命才要動(執行),形成直接變,確認不需動。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行政處分都具備執行力,事實上形成與確認處分並無執行力問題。
行政處分之種類 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要件 行政指導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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