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性質為:
- A 行政處分
- B 行政命令
- C 行政計畫
- D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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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針對某個『特定人』的違規事實,在『不需要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下達一個『必須遵守且會直接改變權利義務』的指令(例如罰鍰令),這種具有高度強制性與具體對象的公法律行為,在法律分類中會被歸類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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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完美扣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該定義包含六大核心要素:行政機關、公法事件、單方性、具體性、公權力措施以及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當這六項要件同時滿足時,該行為即具備此種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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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
💡 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具法律效果之單方行為。
-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行政處分須具備六大核心要件。
- 對象須為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範圍(具體事件),區別於法規命令。
- 必須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而非僅是機關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
- 由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單方行為,不需經當事人同意即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