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之作成違法者,該處分即屬無效
- B 合法行政處分,包括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
- C 行政處分屬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因其用語、形式而有異
- D 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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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機關做的決定只要出現一點點瑕疵,就通通被當作從未發生過,這對於社會秩序的穩定性與民眾的信賴感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法律應如何在「依法行政」與「法律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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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對了,非常棒!精準地抓出了行政處分效力論的核心觀念。
違法與無效的界線
選項 (A) 錯在過度擴張了違法的法律效果。在行政法學上,基於法安定性原則,行政處分即便違法,原則上屬於「得撤銷」,在被依法撤銷前仍具備效力。只有當處分的瑕疵達到《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明定的「重大明顯之瑕疵」時,該處分才會構成自始、絕對、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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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的定義與效力
💡 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為「得撤銷」,僅重大明顯瑕疵才「無效」。
| 比較維度 |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 VS | 無效之行政處分 |
|---|---|---|---|
| 瑕疵程度 | 一般違法瑕疵 | — | 重大明顯瑕疵 |
| 效力狀態 | 撤銷前暫時有效 | — |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 救濟方式 | 須於法定期間內訴願 | — | 得隨時請求確認無效 |
💬行政處分之違法不代表立即無效,須視瑕疵嚴重程度區分救濟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