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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之作成違法者,該處分即屬無效
  • B 合法行政處分,包括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
  • C 行政處分屬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不因其用語、形式而有異
  • D 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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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政府機關做的決定只要出現一點點瑕疵,就通通被當作從未發生過,這對於社會秩序的穩定性與民眾的信賴感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法律應如何在「依法行政」與「法律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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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對了,非常棒!精準地抓出了行政處分效力論的核心觀念。

違法與無效的界線

選項 (A) 錯在過度擴張了違法的法律效果。在行政法學上,基於法安定性原則,行政處分即便違法,原則上屬於「得撤銷」,在被依法撤銷前仍具備效力。只有當處分的瑕疵達到《行政程序法》第111條所明定的「重大明顯之瑕疵」時,該處分才會構成自始、絕對、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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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 撤銷 廢止 區別?
📝 行政處分的定義與效力
💡 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為「得撤銷」,僅重大明顯瑕疵才「無效」。
比較維度 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VS 無效之行政處分
瑕疵程度 一般違法瑕疵 重大明顯瑕疵
效力狀態 撤銷前暫時有效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救濟方式 須於法定期間內訴願 得隨時請求確認無效
💬行政處分之違法不代表立即無效,須視瑕疵嚴重程度區分救濟路徑。
🧠 記憶技巧:違法非無效,撤銷才失效;重大顯瑕疵,自始不生效。
⚠️ 常見陷阱:常混淆「違法」與「無效」的關係。在行政法中,小瑕疵僅為得撤銷,除非符合法第111條之重大明顯瑕疵,否則仍具公定力。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無效態樣 公定力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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